索菲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注册办法》”)以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决议有效期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保障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的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利保障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的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应回避表决。(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吉争雄: :
徐 勇: :
郭 飏: :
二○二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