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环境: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5-22  清新环境(002573)公司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1日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 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室。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人民政协报大厦七层703会议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竹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91人,代表股份749,648,234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687%。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人,代表股份213,2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15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8 人,代表股份749,435,0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2.9536%。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9,127,6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644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3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3,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0151%;参加网络投 票的8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914,4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6299%。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陈竹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742,39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2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872,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0.5123%。

2.选举唐华应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742,392,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2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872,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0.5124%。

3.选举刘朝安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742,492,8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5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972,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1.6079%。

4.选举魏远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742,39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2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872,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0.512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刘浪先生(会计专业人士)为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742,44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8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922,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1.0601%。

2.选举谢广明先生为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742,465,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1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944,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1.3034%。

3.选举侯浩波先生为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742,393,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2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8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0.5189%。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44,819,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59%;反对 4,782,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80%;弃权45,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同意4,299,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026%; 反对4,782,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956%;弃权

4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5018%。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的议案》\]

同意744,643,8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24%;反对 4,783,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80%;弃权221,3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同意4,123,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733%; 反对4,783,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022%;弃权 2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4245%。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业务的议案》

同意743,380,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39%;反对 6,206,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80%;弃权61,3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同意2,85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289%; 反对6,206,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996%;弃权 6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6716%。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外币借款业务的议案》

同意744,744,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59%;反对 4,634,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3%;弃权268,8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

同意4,224,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777%; 反对4,634,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774%;弃权

2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9449%。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 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744,582,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43%;反对 4,844,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62%;弃权221,3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同意4,06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029%; 反对4,844,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727%;弃权 2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4245%。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44,582,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43%;反对 4,844,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62%;弃权221,3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同意4,06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029%; 反对4,844,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727%;弃权 2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4245%。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744,582,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43%;反对 4,844,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62%;弃权221,3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同意4,06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029%;

反对4,844,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727%;弃权 2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424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张莹律师、钟茹雪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法律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