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牌珠宝: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查股网  2024-04-26  明牌珠宝(002574)公司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为规范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 对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选聘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等行为。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并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方式,即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

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

(五)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六)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十年。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形成评价意见。

审计委员会征集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意见,最终形成肯定意见的,由审计委员会提出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及建议,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向董事会提交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前十五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应按照相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备。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需在相关公告中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审计委员会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 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订而导致本制度内容与之抵触的,在本制度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