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柏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3年4月)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3年4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和业绩相挂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薪酬管理制度制定及实施程序
第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及财务部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六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12万元(不含税);
(二)非独立董事不以董事职务领取津贴,如在公司任职,按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职务和考核情况发放薪酬。第七条 监事薪酬监事不以监事职务领取津贴,如在公司任职,按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职务和考核情况发放薪酬。
第八条 董事、监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计算公式为:
年度薪酬=基本薪酬+岗位工资+绩效薪酬。
(一)基本薪酬及岗位工资: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确定。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在公司担任经营职务的董事、监事薪酬发放时间根据公司内部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在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发放;在公司担任经营职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等方面。
第六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七章 其他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