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案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达到如下任一标准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交易是指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达到如下任一标准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是资产置换涉及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交易是指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是资产置换涉及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产抵押、借入资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超过70%时,任何资产抵押、借入资金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均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就本条所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事项,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豁免股东大会审议情形规定的,可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不予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类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累计计算。 |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类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累计计算。 |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交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八)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
第七十七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 第七十七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监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
| (六)审核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及资产处理事项,审核公司重大投资和对外担保事项; (七)负责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组的工作,评估各部门内部审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非 |
签订许可协议等非关联交易,并符合以下标准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内的,董事会有权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但占5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关联交易,并符合以下标准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内的,董事会有权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但占50%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13日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占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