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柏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皋颐凯华)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简称:雷柏科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00257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皋颐凯华润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夏宁路818弄70号1545室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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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柏科技”、“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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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目录 ...... 2
第一节释义 ...... 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一、权益变动目的 ...... 6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 7
二、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7
三、转让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 10
四、权益变动时间及方式 ...... 10
五、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 10
第五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4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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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雷柏科技、上市公司 | 指 |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皋颐凯华、受让方、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皋颐凯华润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热键电子、转让方 | 指 | 热键电子(香港)有限公司 |
|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证登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上存有差异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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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皋颐凯华润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注册地 | 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夏宁路818弄70号1545室 |
| 法定代表人 | 刘名斌 |
| 注册资本 | 1500万元 |
| 实缴资本 | 15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20MA1HKN2L07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主要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成立时间 | 2016年3月28日 |
| 经营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 通讯方式 | 021-61181676 |
| 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 | 刘名斌持股40%、上海溟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30%、梁羽周持股12.5%、邱宝兰持股7.5%、张向兰持股5%、龚宣如持股5%。 |
基金基本情况:
| 产品名称 | 皋颐凯华润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备案编码 | SBHJ14 |
| 备案时间 | 2025年11月18日 |
| 产品存续期限 | 4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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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名称 | 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托管人名称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 刘名斌 | 男 | 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上海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6年7月31日与浙江自贸区佶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佶恒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二》,协议约定,皋颐凯华拟受让佶恒投资持有的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黎明”)无限售流通股7,344,000股(占浙江黎明总股本的5%)。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尚未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除前述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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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发展规划、未来前景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而进行。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不会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暂无明确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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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26年
月
日,信息披露人与热键电子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热键电子持有的上市公司14,034,400股股份转让给信息披露人,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14,034,4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本次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 皋颐凯华 | 0 | 0 | 14,034,400 | 5% |
二、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2026年9月16日,热键电子与皋颐凯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热键电子(香港)有限公司受让方: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皋颐凯华润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转让股份数量及占比、转让价格、资金来源转让方同意将其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所持有的公司股本总数5%的股份(14,034,400股)及其项下一切权益转让给受让方。经各方协商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28,480,032.00元,即人民币16.28元/股,每股转让价格按照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26年
月
日)公司股份收盘价的90%计算。在各方确认已满足本协议前提条件约定的情形下,转让价款应由受让方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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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方式分期支付:
第一部分转让价款:在取得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第一部分股份转让款114,240,016.00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第二部分转让价款:在全部转让条件具备,各方至中证登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相关过户手续并取得过户证明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第二部分股份转让款114,240,016.00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转让方应在收到每期股份转让价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提供收款凭据。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时应以人民币支付至转让方境内银行账户。
本次用于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来源为受让方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杠杆融资、违规集资等情形。
3.过户时间安排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或各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其他时间,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提供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后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限制转让的情形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查询业务表单,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与受让方共同配合,各方就标的股份的转让事宜向交易所提交合规性的确认申请。
自转让方收到第一部分转让价款(114,240,016.00元)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一起向中证登提交本次转让的法定过户资料,并尽一切合理商业努力尽快完成股份过户登记,证券登记公司过户手续费由各方按照中证登确定的金额各自缴纳。
中证登办理完毕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后,各方在中证登取得其出具的过户证明文件。
受让方取得过户证明文件之日,被视为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标的股份自中证登办理完毕股份转让过户登记之日起,由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名下,标的股份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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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一切股东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表决权、以及股价波动风险等)全部转移给受让方。
4.协议生效条件及时间本协议经转让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受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5.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如未履行其按照本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但排除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情形)或违反其所作的声明、承诺和保证,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期予以改正,或解除本协议;如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应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赔偿违约而给守约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
特别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关于交易所审核的相关配合约定,应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若因一方主观故意,包括但不限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资料、故意拖延响应交易所的问询和要求等导致交易所审核进度滞后,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照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仍不履行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股份转让价款10%的违约金。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还应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若因某一方不配合原因导致未能通过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股份转让价款10%的违约金。
(2)除因受让方违约、不可抗力、交易所/中证登等第三方原因外,转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履行标的股份过户义务,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按迟延过户股份对应现金价值(每股金额以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单价计算)的万分之一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经受让方书面催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转让方应当支付受让方股份转让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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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因转让方违约、不可抗力原因外,若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经转让方书面催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仍未足额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付款金额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受让方应当支付转让方股份转让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配合转让方将已过户股份变更登记至转让方名
下。
6.过渡期安排
除各方另有约定外,转让方在过渡期应依法妥善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
在过渡期内如果公司实施红股或红利的分派以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事宜,其权益中涉及到标的股份的部分应由受让方享有,上述红股或红利的分派以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所转增股本的产生以公司董事会以及股东会的有关决议为准。
7.锁定期安排
受让方承诺自标的股份在中证登办理完毕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标的股份。
三、转让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拟转让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股份质押、冻结及其他被限制转让的情形。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亦未就出让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四、权益变动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变动时间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五、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交易尚需经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证登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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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前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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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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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皋颐凯华润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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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及附表。
二、查阅地点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均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3099号中国储能大厦5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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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皋颐凯华润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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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
| 股票简称 | 雷柏科技 | 股票代码 | 002577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皋颐凯华润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夏宁路818弄70号1545室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请注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0持股比例:0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变动数量:14,034,400股变动比例:5%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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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注明: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暂无明确的增持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程序。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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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皋颐凯华润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