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铝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10-27  闽发铝业(002578)公司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我们作为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审慎、认真的核查和监督,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省闽发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业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公司本次担保主要是为子公司经营所需,有利于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子公司的共同利益;公司能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我们同意《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促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更充分地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保障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本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事项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3、未发现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

4、我们认为本次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审议,同意提名江宇先生、陈水生先生、黄长远先生、黄印电先生、程丰先生、徐泽波先生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涂书田先生、李肇兴先生和曾繁英女士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金龙 涂书田 李肇兴

2023年10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