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铝业: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4-26  闽发铝业(00257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578 证券简称:闽发铝业 公告编号:2024-019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25日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召开地点:福建省泉州南安市东田镇蓝溪村公司研发楼三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江宇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53,795,5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938,630,183股的

48.346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53,180,1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938,630,183股的48.281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1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938,630,183股的0.0656%。

4、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5、会议对董事会监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53,589,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5%;反对20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0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6.4608%;反对20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3.2954%;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437%。

(二)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53,589,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5%;反对20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0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6.4608%;反对20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3.2954%;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437%。

(三)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53,589,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5%;反对20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0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6.4608%;反对20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3.2954%;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437%。

(四)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53,589,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5%;反对20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0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6.4608%;反对20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3.2954%;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437%。

(五)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53,589,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5%;反对20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0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6.4608%;反对20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3.2954%;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437%。

(六)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的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53,589,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5%;反对20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0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6.4608%;反对20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3.2954%;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437%。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3,589,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5%;反对20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0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6.4608%;反对20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3.2954%;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437%。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24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3,589,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5%;反对20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0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6.4608%;反对20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3.2954%;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437%。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24年度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3,589,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5%;反对20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0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6.4608%;反对20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33.2954%;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2437%。上述议案详情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陈金龙、涂书田、李肇兴和曾繁英向本次股东大会作了2023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刊登在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钟重祥、丁诗妮

(三)结论性意见: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