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铝业: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938,630,1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0元人民币(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则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金额进行调整。
2、自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
4、本次利润分配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38,630,1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36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
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8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4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户 | 股东名称 |
1 | 01*****154 | 黄天火 |
2 | 01*****347 | 黄长远 |
3 | 01*****235 | 黄印电 |
4 | 01*****382 | 黄文乐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8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东田镇蓝溪街228号
咨询联系人:杜长青、陈春金
咨询电话:0595-86279713
咨询传真:0595-86279731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特此公告。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