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铝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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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科学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战略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五名公司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的委员经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公司重大投资的评审工作,并向战略委员会履行报告职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开展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和投资项目,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进行风险评估,向董事会提供审核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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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
(五)对公司拟投资项目的立项工作进行审核;
(六)代表董事会对公司已投资的重大项目的实施、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组织投资项目实施后的评估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调整和整改的意见。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董事会有关战略发展和投资的决议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部在投资评审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提供和整理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投资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的书面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协商和起草的协议、合同、章程等资料;
(四)投资评审小组对以上协议、合同、章程等进行初步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的书面资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不设定期会议,由召集人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审议重大投资项目的会议原则上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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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在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等方式。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其成员有关联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事项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负有对会议所议事项的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非因法定原因、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和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部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重大投资行为,系指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和其他投资项目以及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提出需要战略委员会审定的投资项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决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并报请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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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