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京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4-21  中京电子(002579)公司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

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其他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的该利润分配提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股东利益。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专项报告真实完整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4.1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议评估,并出具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全面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的有关要求,也适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的需要,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有效的执行。在所有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我们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22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时期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对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报表审计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其为公司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实际担保余额为273,515.08万元(占净

资产的101.86%),上述担保均为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除此以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外担保严格履行了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无逾期对外担保,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

2、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子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信及偿还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其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决策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宜。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金鹏 李诗田

2023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