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京电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查股网  2024-04-26  中京电子(002579)公司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维护各方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第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国证监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一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第八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可以续聘同一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对其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四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况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不符合本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年度第四季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实施后,未尽事宜或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后续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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