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京电子: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书面审核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现就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认真自查论证后,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要求,具备发行条件。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编制了《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前述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政策导向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项目完成后,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6、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
7、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