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名医药:关于收到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起诉意见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30  未名医药(002581)公司公告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起诉意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由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移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害人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提起公诉、最终判决与后续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针对杭州强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强新”)入股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名医药”)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未名”)事项,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报案,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进行立案侦查。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96)。

2023年5月25日,公司收到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张公(法)诉字[2023]618号)》(以下简称“《起诉意见书》”),案件已侦查终结。主要内容如下:

一、《起诉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潘爱华;李鹏飞;罗德顺;赵思媛。

(二)被害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三)经依法侦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潘爱华、罗德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犯罪嫌疑人李鹏飞、赵思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李鹏飞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赵思媛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已由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移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续尚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提起公诉情况及最终判决与后续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四、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将依法配合相关机关的工作,积极关注案件进展,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视案件后续进展的情况,按照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意见书(张公(法)诉字[2023]618号)》。

特此公告。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