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名医药: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山东证监局对公司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后,针对决定书提出的相关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对决定书中涉及事项进行认真深入的分析和讨论。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对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经核查,公司本次落实整改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整改措施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整改报告的内容,并持续跟进各项整改措施的实施,及时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推动合规建设常态化,有效地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荣富 肖杰 夏阳
刘洋
2023年1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