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名医药: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害单位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3]鲁0303刑初576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被告人:潘爱华、李鹏飞、罗德顺
2、被害单位: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针对杭州强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强新”)入股公司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未名”)事项,公司已于2022年8月17日向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2023年5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6)、《关于收到淄博市公安局张店
分局<起诉意见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二、与公司相关判决情况
经依法审理,潘爱华、罗德顺利用职务便利,与李鹏飞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潘爱华、罗德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潘爱华、李鹏飞、罗德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判决追缴杭州强新非法占有的厦门未名34%股权,返还被害单位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潘爱华对厦门未名承担返还人民币1,275万元的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刑事判决书》([2023]鲁0303刑初576号)
特此公告。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