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达: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出现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于 2023年12月26日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北环路海能达大厦会议室。
3、会议方式
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兼财务总监康继亮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722,885,733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580%,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12,900,8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088%。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984,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92%。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984,8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12%。
8、公司部分董事、高管、监事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3,708,784股(其中现场投票712,900,884股同意,网络投票807,90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05%;反对9,176,94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95%;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2,672,783股(其中现场投票712,900,884股同意,网络投票9,771,899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反对96,7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弃权116,2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表决结果: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771,8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73%;反对96,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90%;弃权11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3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