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陇科学: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4日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新瑞路6号公司5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少群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31人,代表股份189,030,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0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4,844,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8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26人,代表股份4,18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26人,代表股份4,18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26人,代表股份4,18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3%。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现场参会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378,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52%;反对44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7%;弃权20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4307%;反对44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977%;弃权20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1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提案2.00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342,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60%;反对36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弃权31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5611%;反对36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22%;弃权31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67%。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建民、苏丹;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