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围海: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3-016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13,435,428.38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部分案件尚未一审判决,以及部分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被投资者起诉,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1日、2022年8月24日、2022年12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3)、《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47)、《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82)。
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浙 02 民初23 号、(2023)浙02民初106号】及《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2民初413号、(2022)浙02民初416号、(2022)浙02民初542号、(2022)浙02民初585号、(2022)浙02民初621号、(2022)浙02民初623号、(2022)浙02民初625号、(2022)浙02民初568号、(2022)浙02民初717号、(2022)浙02民初871号、(2022)浙02民初901号、(2022)浙02民初920号、(2022)浙02民初954号、(2022)浙02民初961号、(2022)浙02民初956号、(2022)浙02民初959号、(2022)浙02民初962号、(2022)浙02民初966号、(2022)浙02民初967号、(2022)浙02民初957号、(2022)浙02民初950号、(2022)浙02民初960号、(2022)
浙02民初958号、(2022)浙02民初965号、(2022)浙02民初999号、(2022)浙02民初976号、(2022)浙02民初1030号、(2022)浙02民初1024号、(2022)浙02民初1044号、(2022)浙02民初1035号、(2022)浙02民初1045号、(2022)浙02民初969号、(2022)浙02民初1043号、(2022)浙02民初1075号、(2022)浙02民初1079号、(2022)浙02民初1056号、(2022)浙02民初1099号、(2022)浙02民初1100号、(2022)浙02民初1101号、(2022)浙02民初1102号、(2022)浙02民初1094号、(2022)浙02民初1095号、(2022)浙02民初1108号、(2022)浙02民初1154号、(2022)浙02民初1155号、(2022)浙02民初1161号、(2022)浙02民初1147号、(2022)浙02民初1137号、(2022)浙02民初1160号、(2022)浙02民初1207号、(2022)浙02民初1041号】等相关法院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情况
(一)诉讼概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苏天翔等58名投资者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11,400,411.57元
(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7月16日,被告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
甬证调查字201905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2年2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经查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苏天翔等58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收到《判决书》的情况
(一)诉讼概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苏天成等81名投资者被告:
其中被告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9起;其中被告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全宏2起;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8,214,218.57元;
(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3、《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苏天成等81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2,035,016.81元;
(2)驳回原告苏天成等81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次案件受理费152,951元,由原告苏天成等81名投资者负担99,862元,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0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一审判决,以及部分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