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围海: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年7月)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经营班子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工作,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营班子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第三条 公司经营班子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四)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 经营班子人员组成与任免程序第四条 经营班子由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一名、财务总监一名、总工程师一名组成。
第五条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总工程师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营班子人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经营班子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管理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具有科学发展观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工作能力;
(三)具备五年以上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生产、经营、管理业务;
(四)品质高尚、诚信勤勉,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勇于开拓、创新、进取;
(五)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宗旨、文化、精神、作风等具有高度认同感、并能保持一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经营班子人员的聘任与解聘程序:
(一)公司经营班子人员任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标准,公开选拔、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四)经营班子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经董事会决定后,由董事长签发人事任免文件。第九条 公司应和经营班子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十条 经营班子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经营班子人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第十一条 经营班子人员辞职、离职,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经过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经营层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二)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五年内依然有效;
(三)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四)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经营班子人员辞职、任期届满离职,不执行上述规定,对公司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经营班子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二)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根据总经理的年度经营报告,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司各个时期(季、月度)的工作计划,负责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调查和论证,经经营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四)全面掌握公司信息,向总经理或经营班子会议提出供决策的具体意见;
(五)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组织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务监督;
(五)负责培训、监督检查、处理反馈财务系统工作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六)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
(七)定期检查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企业经营责任制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
(八)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总工程师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全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各类生产、质量、环境等法律、法规;
(二)推动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与实施;
(三)主持审批各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组织处理现场技术问题;
(四)维护公司各类技术平台,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经营班子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其他个人提供担保;
(十一)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的除外;
(十二)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三)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经营班子人员应实行有效的回避制度,对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应主动公开其性质和程度,不得参与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公司经营班子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二十条 经营班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公司经营班子人员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公司最近两年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经营班子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经营班子人员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其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应当事先主动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四章 经营班子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经营班子会议由公司行政部门筹备,总经理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条 经营班子会议分为例行会议与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经营班子会议主要研究解决下列问题:
(一)审议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审议重大投资项目、资产重组和对外合作项目;
(三)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内部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公司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和基本工资制度;
(五)研究公司内部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六)研究公司重大改革方案和部署;
(七)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审议通过公司具体规章;
(八)研究决定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九)讨论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听取公司各部室各子公司的工作汇报;
(十)其它需要提交经营班子会议讨论的议题。
第二十六条 经营班子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指定的其他副总经理代其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经营班子会议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经营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经营班子会议议事表决方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先由参会人员民主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总经理负责统一大家意见,并作出最终决定。
第三十条 经营班子会议作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其他经营班子人员具体落实。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秘书负责收集经营班子会议议题、通知会议、承办会务及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
公司下属子公司、部门或人员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于会议召开前向总经理秘书申报,由总经理秘书请示总经理后予以安排。
重要议题讨论材料须至少提前一天送达出席会议人员查阅。
第三十二条 经营班子会议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作出,经主持会议的总经理签署后,由具体负责人或部门组织实施。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议程;会议发言要点;会议决定。
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下发及发放范围。会议纪要由公司行政部门存档。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每季度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
第三十四条 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当随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包括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产、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
况等,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总经理应在事发当日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和监事会认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三十六条 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诉讼,总经理及其他经营班子人员应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经营班子人员的绩效评价,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考核标准与激励约束方案,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三十八条 经营班子人员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激励与约束的长效机制,可以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运用激励与约束措施。
第四十条 经营班子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修改本细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订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之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之规定相抵触的;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本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