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围海: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情况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3-29  *ST围海(002586)公司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梁栋才案件(判决阶段);刘立敏等6人案件(一审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850,228.93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已判决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公司因赔偿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减少利润总额约1,189.39万元,公司已于2022年度及2023年度计提了上述损失,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对于新增投资者诉讼案件因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被投资者起诉,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1日、2022年8月24日、2022年12月30日、2023年3月29日、2023年6月28日、2023年9月27日、2023年12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关于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147)、《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82、2023-016、2023-052、2023-087、2023-123)。

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民终1434 号】以及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浙02 民初115 号】等相关法院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梁栋才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令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梁栋才支付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829,690.70 元;本案诉讼费由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97 元,由梁栋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情况

(一)诉讼概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刘立敏等6名投资者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合计850,228.93元;

(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系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2586,原告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2024年1月2日,被告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3]4号),根据该告知书,被告存在虚增2021年利润的虚假陈述,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22年4月30日,揭露日为2023年4月29日,基准日为2023年6月15日,基准价为2.72元。原告基于对被告虚假陈述的信任投资其股票,其间遭受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赔偿。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中所涉相关内容引发的投资者诉讼事项,根据已判决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公司因赔偿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减少利润总额约1,189.39万元,公司已于2022年度及2023年度计提了上述损失,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针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证监告字[2023]4号)中所涉相关内容引发新增的投资者诉讼事项,因相关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公司已聘请专业法律团队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