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 申报时间:2023年5月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66号)核准,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拓电子”或“上市公司”)于2021年1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9,423,074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2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0,500.00万元,扣除保荐费及承销费等发行费人民币490.32万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0,009.68万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奥拓电子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奥拓电子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
保荐代表人 | 张迪、史松祥 |
联系电话 | 010-60838792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002587.SZ |
注册资本 | 651,544,156元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一路112号深业进元大厦塔楼2座1805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10楼 |
法定代表人 | 吴涵渠 |
实际控制人 | 吴涵渠 |
联系人 | 杨扬 |
联系电话 | 0755-26719889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0年12月23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1月22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66号)核准,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39,423,074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2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0,500.00万元,扣除保荐费及承销费等发行费人民币490.32万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0,009.6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2月31日出具的中喜验字[2020]第00198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奥拓电子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
4、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并督导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奥拓电子于2021年12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4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22年1月24日公告《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2-012),针对《决定书》所述的公司治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关联方交易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规范整改工作,包括提升公司关键人员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学习、梳理证券法律法规,持续完善健全内控控制制度及财务核算管理制度,持续加强财务队伍建设,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夯实财务核算基础等,针对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开展持续的改进和优化工作。
保荐机构在现场检查时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审慎核查,并于《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事项》中就前述事项提请上市公司关注整改落实情况,并关注公司治理、三会运作、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持续规范运行情况;于《2022年持续督导定期现场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事项》中提请上市公司关注募投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并关注公司治理、三会运作、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持续规范运行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上市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
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上市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重点督导上市公司关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持续规范运行情况,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针对前述深圳证监局发现的关联方信息披露问题,上市公司已实施了整改工作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上市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截至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出具日,奥拓电子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张 迪 史松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