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等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审核,我们认为:
(一)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8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权益的条件均已成就;
(二)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资格,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的积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业绩,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3年8月28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5名激励对象授予500万份股票期权。(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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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雄 李毅 金百顺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