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拓电子: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股份事项概述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00元/股,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及《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
二、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4月30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981,9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507%,最高成交价格为6.83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4.4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5,654,104.00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三、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未违反下列进行回购股份的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本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能够及时到位。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