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史丹利股票代码:002588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高文班、古龙粉、高进华、法亚楠)住所:山东省临沂市********通讯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股份变动性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内部股份调整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6
四、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 6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 8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以及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股份 ......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 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 9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 9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 10
五、《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 10
六、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11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应当披露的情况 ...... 12
八、其他说明 ...... 12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5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6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9
第一节 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高文班、古龙粉、高进华、法亚楠 |
上市公司/史丹利 | 指 |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 | 指 |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文班先生、古龙粉女士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进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法亚楠女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高文班先生将其持有的史丹利23.22%股份分别转让予高进华先生18.63%、法亚楠女士4.59%,古龙粉女士将其持有的史丹利0.53%股份转让予法亚楠女士。本次股份转让后,高进华先生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3.77%股份,法亚楠女士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6.27%股份,高文班先生、古龙粉女士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格式准则第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如本报告书中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的情况,系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高文班
姓名 | 高文班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728331948******** |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住所 | 山东省临沂市******** | ||
通讯地址 | 山东省临沂市******** |
(二)古龙粉
姓名 | 古龙粉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728331945******** |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住所 | 山东省临沂市******** | ||
通讯地址 | 山东省临沂市******** |
(三)高进华
姓名 | 高进华 | 曾用名 | 高建华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728331977******** |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住所 | 山东省临沂市******** | ||
通讯地址 | 山东省临沂市******** |
(四)法亚楠
姓名 | 法亚楠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711021984******** |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住所 | 山东省临沂市******** | ||
通讯地址 | 山东省临沂市********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高文安
姓名 | 高文安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728331952******** |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住所 | 山东省临沂市******** | ||
通讯地址 | 山东省临沂市******** |
(二)高文靠
姓名 | 高文靠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728011962******** |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住所 | 山东省临沂市******** | ||
通讯地址 | 山东省临沂市******** |
(三)高英
姓名 | 高英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728331974******** |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住所 | 山东省临沂市******** | ||
通讯地址 | 山东省临沂市******** |
(四)高文都
姓名 | 高文都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728331954******** |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住所 | 山东省临沂市******** | ||
通讯地址 | 山东省临沂市********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高文班先生、古龙粉女士系夫妻关系;高文班先生与高进华先生、高英女士分别系父子、父女关系;高文班先生、高文安先生、高文靠先生、高文都先生系兄弟关系;高进华先生、法亚楠女士系夫妻关系。高文班先生、高进华先生、高文安先生、高文靠先生、高英女士、古龙粉女士、高文都先生、高文秋先生
于2011年4月1日共同签订了《关于共同控制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并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书》(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上述八人同意采取一致行动,并通过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方式实施一致行动,以取得对公司的共同控制。本次权益变动前,高文班先生、高进华先生、古龙粉女士、高文安先生、高文靠先生,高英女士、高文都先生共同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法亚楠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后,高文班先生、古龙粉女士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将退出前述一致行动关系,不再作为一致行动人成员并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成员。高进华先生、高文安先生、高文靠先生、高英女士、高文都先生将继续遵守《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继续作为一致行动人并保持对公司的共同控制。
本次权益变动前,高文班先生、古龙粉女士分别直接持有史丹利267,518,800股股份、6,063,720股股份,分别占史丹利总股本的23.22%、0.53%;高进华先生、法亚楠女士分别直接持有史丹利174,435,840股股份、13,215,131股股份,分别占史丹利总股本的15.14%、1.15%。本次权益变动后,高文班先生、古龙粉女士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史丹利股份,高进华先生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3.77%股份,
公司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高文秋于2015年7月26日因病去世,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7)。
法亚楠女士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6.27%股份。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以及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股份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出于家族资产规划。本次权益变动后,高文班先生、古龙粉女士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史丹利股份,高进华先生、法亚楠女士将分别直接持有史丹利389,050,880股股份、72,182,611股股份,分别占史丹利总股本的33.77%、
6.27%。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高文班先生、高进华先生、高文安先生、高文靠先生、高英女士、古龙粉女士、高文都先生七人,调整为高进华先生、高文安先生、高文靠先生、高英女士、高文都先生五人。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或增加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内部股份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文班先生、古龙粉女士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进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法亚楠女士于2024年9月30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高文班先生将其持有的史丹利267,518,8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22%)以6.48元/股的价格分别转让予高进华先生214,615,0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8.63%)、转让予法亚楠女士52,903,7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59%),古龙粉女士将其持有的史丹利6,063,7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53%)以6.48元/股的价格转让予法亚楠女士。本次权益变动中,高进华先生、法亚楠女士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其自有或自筹资金。
本次权益变动后,高文班先生、古龙粉女士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史丹利股份,高进华先生将直接持有史丹利389,050,88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3.77%),法亚楠女士将直接持有史丹利72,182,61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2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3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股变动的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 股东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
高进华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174,435,840(15.14%) | 389,050,880(33.77%) |
法亚楠 | 一致行动人 | 13,215,131(1.15%) | 72,182,611(6.27%) |
高文安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41,343,560(3.59%) | 41,343,560(3.59%) |
高文靠
高文靠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48,903,760(4.25%) | 48,903,760(4.25%) |
高英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52,903,760(4.59%) | 52,903,760(4.59%) |
高文都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87,880(0.01%) | 87,880(0.01%) |
高文班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267,518,800(23.22%) | 0 |
古龙粉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6,063,720(0.53%) | 0 |
合计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 604,472,451(52.48%) | 604,472,451(52.48%) |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高文班先生、高进华先生、高文安先生、高文靠先生、高英女士、古龙粉女士、高文都先生七人,调整为高进华先生、高文安先生、高文靠先生、高英女士、高文都先生五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古龙粉女士、法亚楠女士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无任何权利限制;高文班先生、高进华先生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权利限制情形 | 股份数量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高文班 | 质押 | 118,830,000股 | 44.42% | 10.32% |
高进华 | 高管锁定股 | 130,826,880股 | 75.00% | 11.36% |
质押 | 55,550,000股 | 31.85% | 4.82% |
五、《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转让方(以下合称“甲方”):高文班(“甲方1”)、古龙粉(“甲方2”)
受让方(以下合称“乙方”):高进华(“乙方1”)、法亚楠(“乙方2”)
(一)股份转让
甲方1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214,615,04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63%,转让给乙方1,乙方1同意受让上述股份,并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甲方1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52,903,76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9%,转让给乙方2;甲方2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6,063,72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3%,转让给乙方2;乙方2同意受让上述股份,并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二)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48元(该交易价格为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甲方1向乙方1转让股份的总价为人民币1,390,705,459.20元(税前),甲方1向乙方2转让股份的总价为人民币342,816,364.80元(税前),甲方2向乙方2转让股份的总价为人民币39,292,905.60元(税前)。在各方完成股份过户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各自应付股份转让的全部价款。
(三)股份过户
各方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尽快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相关部门提交股份过户申请材料,办理股份过户手续。股份过户所需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由各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四)其他约定
股份转让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股份过户手续完成之日止,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甲方应继续履行股东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及乙方的利益。
六、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进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法亚楠女
士于2024年9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文班先生、古龙粉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高文班先生、古龙粉女士所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具体参见本节内容)。本次协议转让的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应当披露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高进华先生为上市公司董事长。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节相关内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规定的情形除在史丹利及其子公司任职外,高进华先生还担任江苏华领泰众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山东史丹利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临沂史丹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宁陵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宜昌华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信息披露义务人高进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 3 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高进华先生最近 3 年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高进华先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八、其他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
鉴于 2023 年 12 月修订的《公司法》已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实施,《格式准则第15号》引用的当时适用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已修订为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此页无正文,为《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
高文班 签署日期:2024年10月9日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古龙粉 签署日期:2024年10月9日 |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山东省临沂市 |
股票简称 | 史丹利 | 股票代码 | 002588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高文班、古龙粉 高进华、法亚楠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址 | 高文班:山东省临沂市******* 古龙粉:山东省临沂市******* 高进华:山东省临沂市******* 法亚楠:山东省临沂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前,高文班先生为上市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高进华先生成为上市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高文班先生、古龙粉女士、高进华先生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成员,法亚楠女士系高进华先生之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高文班先生、古龙粉女士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成员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高文班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267,518,800 持股比例: 23.22% 古龙粉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6,063,720 持股比例: 0.53% 高进华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174,435,840 持股比例: 15.14% 法亚楠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13,215,131 持股比例: 1.15%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高进华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389,050,880 持股比例: 33.77% 法亚楠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72,182,611 持股比例: 6.27% 本次权益变动后,高文班先生、古龙粉女士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本次协议转让的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高文班先生将其持有的史丹利23.22%股份分别转让予高进华先生18.63%、法亚楠女士4.59%,古龙粉女士将其持有的史丹利0.53%股份转让予法亚楠女士。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股份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此页无正文,为《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
高文班 签署日期:2024年10月9日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古龙粉 签署日期:2024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