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李新中)

查股网  2025-04-18  史丹利(002588)公司公告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李新中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始终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参与公司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健全内控制度及规范运作,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2024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为中国香港国籍,无其他境外永久居留权,1958年4月出生,获得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和伦敦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持有者。1993年7月至1998年4月就职于香港百富勤融资有限公司,历任经理、董事;1999年8月至2002年6月任法国巴黎百富勤融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2年7月至2004年6月任香港英高财务有限公司董事;2004年6月至2008年10月任星展亚洲融资有限公司中国并购部主管;2009年9月至2013年4月任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及投委会委员;2013年4月至2021年3月任渤海华美(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及投委会委员,目前为博晟高华投资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渤海华美瑞琪(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昂驹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本人有超过30年企业融资、收购兼并、私募股权投资经验。2022年8月至今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3次董事会会议和2次股东大会,我对提交公司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于各专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事项,进行了事先审议并从专业角度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我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各项议案均表示赞成,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2024年,我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应出席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缺席董事会次数是否连续两次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李新中3032

(二)参与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年度公司共召开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我均亲自参加了相关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所任职的各专门委员会上积极发表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公司的规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审议事项涉及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内部控制、战略规划等诸多事项,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业务开展情况,报告期内共召开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主要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资料,本人对关联交易的背景、目的和影响以及定价依据等情况做了深入了解,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本人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经营结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相关议案投了赞成票,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在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关注经济形势变化对化肥行业及公司经营的影响,勤勉尽责,忠诚履行董事职务,及时审阅公司提供的各项信息报告,在董事会上发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表意见,行使职权,监督和核查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提出与公司发展相关的建议,在报告期内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要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形。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在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同时就审计结论、关注事项等与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听取了会计师关于公司审计内容相关调整事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事项的汇报,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合法,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个工作日。本人利用召开股东大会和实地调研的机会,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通过现场查阅资料并与公司高管座谈交流,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项目推进进展情况等。在平时工作中,本人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2024年,本人赴公司临沭生产基地、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滋新项目”)、承德黎河肥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考察调研,对于每个项目,实地查看了生产现场,了解了公司运营情况,并听取了有关人员工作汇报,给予了监督与指导,尤其是松滋新项目具有显著的区位优势、长江航运优势,但目前松滋新项目运营处于磨合阶段,公司运营成本较高,公司一定要加强内部管理,稳产平衡,提质降本,保证产品质量,对于化工企业来说,环保和安全生产的监管已经常态化,如果公司不满足或违反相关政策标准要求,生产活动和企业发展将受到限制,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公司一定要重视安全环保和安全生产。磷肥及上游原料价格波动会影响松滋新项目盈利的稳定性,建议公司重点关注影响磷矿、硫磺、合成氨等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因素,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同时也建议公司及时关注磷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肥出口政策的动态,本人以上建议被公司管理层采纳。

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工作,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及时报送会议资料给董事们审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勤勉尽责地向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提出的问题,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七)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度,本人通过线上参会的方式参加了公司举办的2023年度业绩说明会,与公司高管一起对中小股东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同时利用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机会,与参会的中小股东就其关心的问题进行深入交流与探讨。在对董事会议案和有关材料进行审议时,特别关注相关议案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76,450.00万元,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票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参股公司湖北宜化松滋肥业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申请的共计8,000.00万元项目贷款,按照公司出资比例49%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9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余51%比例的担保由松滋宜化的控股股东提供。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票审议通过。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符合公司经营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内控评价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客观地评价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与投资者的利益诉求,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本人建议,公司的利润分红政策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应进一步优化投资者回报策略,增强投资者信心。

(五)推动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的情况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建议公司尽快完成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以及相应公司治理制度的修订,我将持续跟踪监督该事项的执行情况,以保证公司运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本人积极了解了公司的生产情况、营销情况、财务情况、企业管理与内控情况、上下游情况、新项目投资建设情况,借助出席现场会议的机会,与公司高管充分交流了行业及公司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公司财务运行及内控执行进行了查阅资料及检查沟通。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本人积极督促了公司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证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及时和有效。在公司治理方面,本人检查了公司三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积极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

2025年,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继续秉承审慎、勤勉、独立的原则,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加强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和协作,深入掌握公司经营状况,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和全年工作目标积极开展工作,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工作

1、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特此报告。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新中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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