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 4 月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5 月14 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5 月14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14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14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议室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史丹利路史丹利集团办公楼会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进华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5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707,111,6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870%。
2、现场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613,049,5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211%。
3、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股 东共25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4,062,0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59%。
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见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 表决。
1、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7,111,607 股,同意 706,743,3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9%;反对 29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弃权69,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402,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5%;反对29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7%;弃权6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8%。
2、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7,111,607 股,同意 706,649,3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6%;反对 29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弃权16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308,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12%;反对29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7%;弃权16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1%。
3、审议通过了《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7,111,607 股,同意 706,649,7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7%;反对 29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弃权16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308,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16%;反对29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7%;弃权16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7%。
4、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7,111,607 股,同意 706,637,1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9%;反对 3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弃权16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296,2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91%;反对31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2%;弃权16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7%。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7,111,607 股,同意 706,648,8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6%;反对 29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弃权16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307,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07%;反对29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7%;弃权16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5%。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7,111,607 股,同意 699,034,4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77%;反对 7,90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84%;弃权16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693,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846%;反对7,90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80%;弃权16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4%。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7,111,607 股,同意 706,647,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3%;反对 29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弃权16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306,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92%;反对29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8%;弃权16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8.01 对全资子公司山东华丰化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 1.00 亿元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7,111,607 股,同意 706,589,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1%;反对 35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6%;弃权17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248,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16%;反对35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3%;弃权17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1%。
8.02 对全资子公司史丹利农业广西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 币2.00 亿元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7,111,607 股,同意 706,594,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9%;反对 34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弃权17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253,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69%;反对34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5%;弃权17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7%。
8.03 对控股子公司松滋史丹利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 不超过人民币11.20 亿元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7,111,607 股,同意 706,576,9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4%;反对 36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弃权17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236,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94%;反对36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6%;弃权17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0%。
8.04 担保范围、担保方式、授权事项、担保期限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7,111,607 股,同意 706,603,9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2%;反对 31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弃权19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263,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62%;反对31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2%;弃权19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6%。
9、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交割仓库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7,111,607 股,同意 700,349,2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37%;反对 30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8%;弃权6,46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008,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893%;反对30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0%;弃权6,46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07%。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 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7,111,607 股,同意 706,719,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5%;反对 2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弃权93,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378,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09%;反对29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8%;弃权9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3%。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11.01 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7,111,607 股,同意 706,674,6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2%;反对 30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弃权13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0,333,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63%;反对30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0%;弃权13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7%。
11.02 修订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7,111,607 股,同意 685,763,8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10%;反对 21,217,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06%;弃权1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422,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155%;反对21,217,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555%;弃权1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同意将出具的本次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股东会决议 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会出具的《关于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