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康医药: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15  瑞康医药(002589)公司公告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瑞康医药
股票代码:002589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张仁华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号
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凤鸣路103号13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报告书签署日期:2023年5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医药”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瑞康医药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2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瑞康医药/上市公司指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指 张仁华
本报告/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指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8,636.79万股,累计变动超5.74%之行为
《公司法》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交所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张仁华性别:女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3706021966********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凤鸣路103号13号楼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张仁华女士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张仁华女士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 3 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名称:韩旭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3706021965********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凤鸣路103号13号楼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韩旭先生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

事长。持有瑞康医药185,491,897股,占公司总股本12.33%。

韩旭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 3 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根据其减持计划,减持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瑞康医药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瑞康医药28,786.6059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9.1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瑞康医药20,149.8159万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3.39%。

二、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数量(股)减持比例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减持均价 (元/股)
张仁华2,800,0000.1861%2021年11月25日大宗交易3.36
12,097,9000.8040%2021年11月26日大宗交易3.35
16,000,0001.0633%2022年3月28日大宗交易3.92
8,000,0000.5317%2022年10月14日大宗交易3.81
19,430,0001.2913%2022年11月11日大宗交易4.17
13,040,0000.8666%2023年3月29日大宗交易3.63
15,000,0000.9969%2023年5月11日大宗交易3.71
合计86,367,9005.7398%——————

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数量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股份数量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张仁华合计持有股份287,866,05919.13%201,498,15913.39%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71,966,5154.78%29,344,5401.95%
有限售条件股份215,899,54414.35%172,153,61911.4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中138,194,100股被质押,不存在股份被冻结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其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瑞康医药201,498,159股股票,持股比例为13.39%。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下述备查文件置备于瑞康医药住所: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仁华(签章)

签署日期:2023年5月12日

(本页无正文,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仁华(签章)

签署日期:2023年5月12日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
股票简称瑞康医药股票代码00258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张仁华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大宗交易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 普通股 持股数量: 287,866,059股 持股比例: 19.1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 减少86,367,900股 变动比例: 减少5.74%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201,498,159股 持股比例: 13.39%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23年5月11日 方式:大宗交易减持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瑞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仁华(签章)

签署日期:2023年5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