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康医药: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聘任的公司总裁韩旭先生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韩旭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总裁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其提名、表决、聘任程序规范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韩旭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期限相同。
二、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拟聘任冯芸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查阅上述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上述人员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以上人员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上述人员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公司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聘任冯芸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本页无正文,为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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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考祥 王吉法 柳喜军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