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仁华的监管函
关于对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仁华
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39 号
张仁华: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医药”)于2023年5月16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和韩旭作为瑞康医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互为一致行动人,于2021年11月25日至2023年5月11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减持88,367,900股,合计持有瑞康医药股份的比例由31.59%下降至
25.72%,累计变动比例达到5.87%。你于2023年5月11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15,000,000股,减持比例为1%。你和韩旭合计持有瑞康医药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停止交易瑞康医药股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3.4.1条的规定。请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3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