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康医药: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0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韩旭、张仁华、冯芸、周云、李喆: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等事项
2021年10月,你公司对山东乐康金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康金岳)认缴增资46,000万元,乐康金岳系你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烟台诚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诚厚)共同投资的企业,该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同时,你公司和烟台诚厚多次向乐康金岳提供财务资助,发生资金往来。对于上述事项,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3年5月8日,你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诉讼、仲裁事项金额达58,360.96万元,触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临时报告披露标准,此后你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案金额及比例亦多次触及临时报告披露标准,你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8月30日,你公司才披露《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韩旭作为时任董事长,张仁华作为时任总经理,冯芸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周云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第一项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韩旭作为时任董事长、
总裁,张仁华作为时任总经理,周云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喆作为时任董事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对上述第二项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韩旭、张仁华、冯芸、周云、李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经验,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不断优化公司规范治理的流程及细节,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瑞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