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12  万安科技(002590)公司公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万安智驭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近日收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浙0681民初5910号。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万安智驭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1548706XQ。

法定代表人:朱哲剑,系执行董事。

被告1:威尔马斯特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温州)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瓯帆路999号-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7CU7JD0N。

法定代表人:周晨,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2: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行政中心1号楼1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85L5K86。

法定代表人:SHEN HUI,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案由

合同纠纷。

(三)事实与理由

2022年1月5日,被告威尔马斯特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温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马斯特”)因经营所需,与原告浙江万安智驭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万安智驭”)签订《价格协议》,约定向万安智驭采购左前制动器总成、右前制动器总成和真空助力器带制动主缸总成,并就产品价格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合作期间,威尔马斯特通过电子邮件陆续向万安智驭发送各月预测订单量,并通过威马汽车采购系统与万安智驭确认订单需求、发货情况和结算情况。万安智驭一直按照协议约定和威尔马斯特的订单要求提前采购原材料进行生产,以完成威尔马斯特的供货要求。截至2022年11月24日,双方结算开票金额合计19,732,952.7元,已发货未开票金额合计1,295,929.2元。万安智驭多次催告威尔马斯特支付货款,但威尔马斯特仅支付了6,622,202.8元后,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

威尔马斯特因经营不善逐渐停止向万安智驭采购产品,但万安智驭基于威尔马斯特提供的预测订单数量采购了原材料,目前囤积成品、半成品、在制品和配件金额合计3,061,865.62元。威尔马斯特的行为给万安智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支付货款、逾期付款利息以及库存损失赔偿等责任。

威尔马斯特是被告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马温州公司”)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威尔马斯特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是威马温州公司的监事。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威马温州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威尔马斯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威尔马斯特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温州)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110,749.9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5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的利息475,366元(利息以13,110,749.9元为基数,并自2023年3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要求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威尔马斯特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温州)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295,929.2元;

3、判令被告威尔马斯特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温州)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库存损失人民币3,061,865.62元;

(以上款项合计17,943,910.72元)

4、被告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对被告威尔马斯特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温州)有限公司上述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浙0681民初5910号。

特此公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