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科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上市保荐书

http://ddx.gubit.cn  2023-08-17  万安科技(002590)公司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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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声明

本保荐人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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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安科技”、“发行人”、“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向贵所保荐万安科技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简介

中文名称: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Vie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区

证券简称:万安科技

证券代码:002590

上市日期:2011年6月10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12月30日

联系方式:0575-87165511

经营范围:汽车(摩托车)零部件、轨道车辆制动系统部件、农机配件、塑料制品、铸造及压铸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道路货物运输(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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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营业务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汽车底盘控制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覆盖乘用车和商用车底盘控制系统两大领域,拥有气压制动系统、液压制动系统、离合器操纵系统、底盘副车架等多个系列产品。公司产品按应用领域可划分为商用车、乘用车和新能源汽车领域,主要产品包括:气压盘式制动器、气压ABS、EBS、AEBS、ESC、EPB、ECAS、XEPS、液压盘式制动器、液压EPB/EPBi、EHB、电动真空泵、铝合金底盘模块、铝合金固定卡钳等。

(三)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3.31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资产总计471,201.11481,133.56390,153.17367,475.01
负债合计267,102.65277,155.84191,053.33167,273.08
所有者权益合计204,098.46203,977.71199,099.84200,201.9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96,393.62196,287.31191,891.22192,338.09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3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营业收入76,172.17336,406.01271,311.66252,204.70
营业利润171.706,709.21-101.528,783.33
利润总额183.806,603.89786.698,701.41
净利润-54.256,679.061,002.026,547.1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6.327,163.752,182.116,414.92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2023年1-3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118.817,248.934,833.8111,3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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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511.37-18,488.85-11,286.811,426.7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9.1615,024.553,585.46-11,936.13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151.16838.02-228.63-583.4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524.574,622.64-3,096.17211.51

4、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 目2023.3.31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流动比率(倍)1.221.231.521.51
速动比率(倍)0.900.941.111.18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35.0134.8435.5135.47
资产负债率(合并)(%)56.6957.6048.9745.52
项 目2023年1-3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3.344.285.025.73
存货周转率(次/年)3.594.103.844.23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5,124.6923,402.5716,311.4623,798.31
利息保障倍数(倍)1.334.201.537.28

注:2023年1-3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已作年化处理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经营风险

(1)技术创新风险

公司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始终坚持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根本。2022年,公司研发费用为16,925.42万元,同比增长26.51%,占营业收入的5.03%,全年新专利申请177项,取得授权专利131项。若公司未来不能紧跟行业技术的发展趋势,充分关注客户多样化的个性需求,后续研发投入不足,则仍将面临因无法保持技术创新能力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2)经济环境变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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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发展受汽车行业宏观形势的影响较大,尤其是汽车产销量的变化,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对汽车产销量将造成很大影响,从而对汽车零部件行业产生冲击,可能造成公司的订单减少、存货积压等情况,将对公司的整体经营情况产生影响。

(3)市场竞争激烈的风险

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国内主要整车企业和汽车制动系统生产企业不断扩大产能,导致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国际著名汽车零部件企业也陆续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在我国投资建厂,将加剧市场的竞争。如果未来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能及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4)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铝、钢板、生铁、外购铸铁件、芯片和零配件等,产品的毛利率受原材料价格的影响较大,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将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生产成本、盈利水平和经营业绩。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价格存在一定的波动,2021年铝、钢板、生铁和芯片等主要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较大,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了一定不利影响。若未来原材料价格持续上升,公司无法在短时间内将原材料上升的成本传导至下游客户,将会导致公司产品毛利率的进一步降低,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5)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020年至2022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52,204.70万元、271,311.66万元和336,406.01万元,净利润分别为6,547.17万元、1,002.02万元和6,679.06万元。其中,尽管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7.58%,但受商用车市场销量下降及铝、钢板、生铁和芯片等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公司2021年营业毛利有所下降;同时,受新能源汽车市场销售快速增长的影响,公司扩大了新能源汽车相关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规模,2021年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较上年度增幅较大,导致2021年公司净利润较上年有明显下降。未来,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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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出现上涨或公司下游市场对公司产品需求减弱,则公司可能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6)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或不足的风险

为了使公司在行业内保持稳固的竞争优势和行业地位,公司积累了一支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专业技术研发团队,持续推动公司产品创新研发和优化升级。随着行业的持续发展,具备丰富研发经验的技术人才成为行业内众多企业争夺的重点。若未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有可能导致公司研发创新能力下降,丧失在行业中的相对技术优势地位,对公司的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7)政府补助占利润总额比例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3,973.06万元、3,687.32万元、3,377.77万元和901.45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为45.66%、468.71%、51.15%和490.46%,其中,公司2021年及2023年一季度的政府补助金额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较高。由于政府补助存在阶段性以及不确定性,公司未来可能存在由于政府补助降低导致利润下降的风险。

(8)未决诉讼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正在进行的作为被告且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系子公司安徽万安与合肥东凌铸件工业有限公司之间的诉讼,该案尚处于审理阶段。该诉讼案件导致安徽万安银行账户中976.69万元被冻结,尚未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较大影响。未来,若公司在该诉讼案件中败诉或者胜诉后无法得到实质性解决,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将受到一定影响。

2、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销售收入的增长,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也不断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43,262.05万元、64,856.52万元、92,471.27 万元和90,169.8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7.15%、2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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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9%和29.59%(年化)。目前,公司的主要客户均为国内知名整车厂商,商业信用度高,具有较强的支付能力,且与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或者经营情况和商业信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应收账款产生坏账的可能性将增加,从而导致公司出现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2)存货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50,696.61万元、67,090.16万元、69,607.53万元和75,005.56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1.68%、26.89%、

23.65%和26.34%,占比相对较高。若公司下游市场发生需求下降等不利影响或客户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使得公司产品无法正常出售,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降低,进而带来存货减值的风险。

(3)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37%、

1.14%、3.69%和0.05%。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会提高,但在项目建设期及投产初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的业绩增长贡献较小,短期内利润增长幅度预计将小于净资产的增长幅度,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3、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预计公司资产、业务、人员规模将不断扩大,使得公司在战略投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面临一定的管理压力。如果公司管理层不能及时应对市场竞争、行业发展、经营规模快速扩张等内外环境的变化,以完善管理体系和制度、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以及加强战略方针的执行尺度,将可能阻碍公司业务的正常推进或错失发展机遇,从而影响公司长远发展。

4、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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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的风险

除补充流动资金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新增年产50万套铝合金固定卡钳项目及新能源汽车底盘铝合金轻量化建设项目,尽管公司对募投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了测算,但经济效益是否能够如期实现具有不确定性。根据测算,新增年产50万套铝合金固定卡钳项目和新能源汽车底盘铝合金轻量化建设项目,若原材料价格上涨1%,毛利率将分别下降0.75%和0.69%;产品售价下降1%,毛利率将分别下降0.83%和0.82%。如果未来国内经济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公司开拓客户市场情况不及预期、不能获取充足的订单、竞争对手的产品具有更高的竞争力迫使公司产品降价等不利因素发生,公司存在无法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期经济效益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消化的风险

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但相关结论是基于现行国家产业政策、国内外市场环境及公司发展战略等基础上做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主要客户汽车销量发生大幅波动、公司开拓客户市场情况不及预期、规划产品的竞争力减弱等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导致新增产能无法充分消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由于其他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也可能导致项目不能按照预计的进度实施,或者项目投产后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3)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规模将出现一定幅度的增加,使得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也将相应增加,从而使公司面临盈利能力下降、摊薄每股收益的风险。经测算,募投项目完全达产后,预计单年新增折旧摊销费用约7,321.67万元,占公司募投项目预计营业收入的5.12%。公司募投项目达到生产效益需要一定周期,若募投项目实施后,市场环境、客户需求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预期经营业绩、募投项目预期收益未能实现,公司则存在因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对公司盈利情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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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相应增加。虽然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有效地利用募集资金,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长期盈利能力,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建成投产及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产生效益前,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的扩大可能会导致短期内公司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

(5)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能否获得审核通过,以及何时能够获得审核通过尚存在不确定性。

(6)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基本面情况的变化将会影响股票价格。除此之外,宏观经济形势、国家产业政策、国内外政治形势、股票市场的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等系统性因素都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给投资者带来风险,提醒投资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注意相关风险。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证券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证券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规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即不超过143,894,077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实际认购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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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5、发行价格: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特定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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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具体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申购报价的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7、承销方式:代销

三、保荐人项目组人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章旗凯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金融硕士,2018年进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了线上线下(300959)、新柴股份(301032)、彩蝶实业(603073)、同星科技(301252)等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及首发上市工作以及宝鼎科技(002552)要约收购等独立财务顾问项目。

李秋实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业务总监,硕士学历,保荐代表人。2016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参与了银都股份(603277)、杭可科技(688006)、彩蝶实业(603073)、同星科技(301252)首发IPO项目;中威电子(300270)非公开发行项目;远方信息(300306)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

郭华敏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硕士学历,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21年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了彩蝶实业(603073)、博威合金(601137)、爱朵护理(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改制辅导和发行上市、再融资等工作。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傅毅清先生、姚焕军先生、黄戎女士、李子昂先生、黄必臻先生、姬蕊女士、张倚实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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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截至2023年3月31日,保荐人的自营业务账户和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合计持有发行人股票12,000股,保荐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总计约为0.003%,未超过股份总数的7%;除上述情况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截至2023年3月31日,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截至2023年3月31日,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截至2023年3月31日,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

综上,国信证券作为保荐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可能影响保荐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五、保荐人承诺

本保荐人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向贵所保荐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并承诺自愿接受贵所的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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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七、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每一股份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面值为 1.00 元/股,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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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发行人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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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新增年产50万套铝合金固定卡钳项目、新能源汽车底盘铝合金轻量化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通过深交所审核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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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特定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的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发行对象取得的公司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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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已就相关事项进行承诺: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陈利祥、陈永汉、陈黎慕、俞迪辉、陈锋、陈黎明等6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18号》的规定

1、报告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经核查, 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因此,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2、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经核查,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2,971.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新增年产50万套铝合金固定卡钳项目、新能源汽车底盘铝合金轻量化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拟使用募集资金非资本性支出和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合计占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的

28.78%,未超过30%。万安科技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2月2日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账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十八个月。因此,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3、关于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经核查,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2,971.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新增年产50万套铝合金固定卡钳项目、新能源汽车底盘铝合金轻量化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其中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10,000.00万元,不超过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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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总额的30%。因此,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八、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国信证券将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保荐协议,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认识到占用发行人资源的严重后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决策机制。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建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机制、督促高管人员与发行人签订承诺函、完善高管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体系。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关联交易达到一定数额需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建立发行人重大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和规定。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保荐人进行事前沟通。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格履行保荐协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道。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持续对发行人进行关注,并进行相关业务的持续培训。
(四)其他安排

九、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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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邮编:518000电话:0755-82130833传真:0755-82131766

十、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在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鉴于上述内容,本保荐人推荐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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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郭华敏

年 月 日保荐代表人:

章旗凯 李秋实

年 月 日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保荐业务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