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2022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
编制单位: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名称 | 占用时间 | 发生原因 | 期初余额(2022年1月1日) | 报告期新增占用金额 (2022年) | 报告期偿还总金额 (2022年) | 期末余额(2022年12月31日) | 截至年报披露日余额 | 预计偿还方式 | 预计偿还金额 | 预计偿还时间 (月份) |
王安祥 |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 | 2019年10月28日、10月2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弘天)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安祥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安排北京弘天原全资子公司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弘天)与广州银行珠江支行分别签订2份《存单质押合同》,将海南弘天存于广州银行中大支行的金额为1.46亿元和1.5亿元2张定期存单质押给了广州银行珠江支行,为其利益相关方指定的阜新久宝能源有限公司与广州银行珠江支行签订的2份《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2020年1月8日,王安祥再次安排海南弘天与广发银行重庆分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以同样的方式将海南弘天存于广发银行重庆分行的金额为1.7亿元的定期存单质押给广发银行重庆分行,为其利益相关方指定的阜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重庆分行所签订的《承兑合同》约定的债务提供担保。上述担保未经公司审议程序,构成违规担保,担保金额合计4.66亿元,导致公司股票 | 46,60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不确定 | 不确定 | 不确定 |
自2020年7月2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ST)。因期限届满,王安祥未能安排资金解除质押,债务人未按期清偿银行债务,导致海南弘天质押给广发银行重庆分行的1.7亿元已于2020年7月8日被质权人直接划走抵偿债务,质押给广州银行珠江支行的1.46亿元和1.5亿元也分别于2020年10月28日、2020年10月29日被质权人直接划走抵偿债务,实际上构成了王安祥非经营性占用海南弘天资金4.66亿元。 | ||||||||||
北京安杰玛商贸有限公司(王安祥) |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 |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北京弘天向王安祥的关联方北京安杰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杰玛商贸)支付未实际发生采购业务的预付款3,280.40万元,构成了王安祥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北京弘天资金。 | 3,280.02 | 0.00 | 0.00 | 3,280.02 | 3,280.02 | 不确定 | 不确定 | 不确定 |
浙江迪秀贸易有限公司(王安祥) | 2019年4月10日 | 2019年4月10日(并购前),北京弘天代王安祥的关联方北京杰玛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偿付浙江迪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秀贸易)的往来款4,200万元,构成了王安祥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北京弘天资金。 | 4,200.00 | 0.00 | 0.00 | 4,200.00 | 4,200.00 | 不确定 | 不确定 | 不确定 |
ANN-JEMA BIOTECHNOLOGY (FRANCE) CO. LIMITED(王安祥) | 2018年12月 | 2018年12月(并购前),北京弘天的全资子公司弘润天源生物技术(法国)有限责任公司向王安祥的关联方ANN-JEMA BIOTECHNOLOGY (FRANCE) CO. LIMITED支付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往来款14万欧元,构成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101.08 | 0.00 | 0.00 | 103.92 | 103.92 | 不确定 | 不确定 | 不确定 |
当年新增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原因、责任人追究及董事会拟定采取措 | 1、2022年无新增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ANN-JEMA BIOTECHNOLOGY (FRANCE) CO. LIMITED占用资金变动是由于汇率变动引起。 2、2022年无归还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王安祥非经营性占用资金4.66亿元在公司合并报表期末余额为0,主要原因是:经公司2022年11月15日召开的董事会和北京弘天2022年12月2日召开的股东会批准,北京弘天与广西万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厚公司)、海南弘天及公司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北京弘天将其持有的海南弘天100%的股权转让给万厚公司。北京弘天已于2022年12月2日完成股权交割,海南弘天自此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因海南弘天对其违规对外担保的4.66亿元损失享有对第三方质押权人、债务人及王安祥的追索权,本协议签订后海南弘天仍应充分利用其自身资源以其自身名义积极向各债务 |
施的情况说明 | 人追回损失,如能追回前述损失的,应将追回损失的金额扣除成本及相关费用后将超过500万元的部分用于购买公司持有的北京弘天51%的股权。由于北京弘天对外转让了海南弘天100%的股权,并于2022年12月2日完成股权交割,海南弘天自此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此后海南弘天存在的4.66亿元资金占用问题不再纳入公司报表范围,因此,王安祥非经营性占用资金4.66亿元在公司合并报表期末余额为0,但并未清偿。 |
未能按计划清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原因、责任追究情况及董事会拟定采取的措施说明 | 一、未能按计划清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原因 公司发现上述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问题后,立即要求王安祥解除存单质押,并且不断督促王安祥归还占用资金,王安祥向公司作出了如下承诺: 1、2020年6月22日,王安祥与公司及海南弘天签订了三方《协议书》并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王安祥承诺在2020年6月30日前解除海南弘天为阜新久宝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2.96亿元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的质押或在2020年6月30日前以2.96亿元现金支付给海南弘天置换已质押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在2020年6月30日前解除海南弘天为阜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1.7亿元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的质押或在2020年6月30日前以1.7亿元现金支付给海南弘天置换已质押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如其未能按期解除2.96亿元和1.7亿元的存单质押,因此给海南弘天、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其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且其本人同意在2020年10月31日前用现金偿还海南弘天2.96亿元和1.7亿元,并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实际欠款金额及年利率10%向海南弘天支付利息。 2、2020年5月21日,王安祥承诺:若在2020年7月30日前仍未发生采购精油业务或发生的采购精油业务金额少于3,280.40万元,则由其本人负责督促安杰玛商贸退还上述资金(按扣除采购精油业务金额后的余额计算,下同),并按年化10%支付利息费用;若安杰玛商贸未能按期退还上述资金,则由其本人在2020年7月30日前退还上述资金,并按年化10%支付利息费用。 3、2020年5月21日,王安祥承诺:若迪秀贸易在2020年6月30日前未能向北京弘天归还前述全部款项,则由其本人在2020年6月30日前负责向北京弘天清偿前述全部款项,并按年化10%支付利息。 虽然王安祥承诺归还占用资金,而且公司也一直反复督促王安祥履行承诺,并且启动了法律追偿程序,但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仍未追回任何款项。据了解,王安祥涉及众多诉讼纠纷案件,债务巨大,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有关资产已被司法查封,部分执行案件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无法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种种迹象表明其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基本已丧失主动偿债能力。 二、责任追究情况 1、因王安祥违反规定程序,擅自使用北京弘天投资至海南弘天的4.66亿元存单违规对外担保,并隐瞒公司,导致公司未能在2020年4月30日公布的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季度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信息,广西证监局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二、对王安祥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三、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顾瑜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四、对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黄生田、时任董事会秘书黄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2、因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及财务资助,深交所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1〕1318号),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弘天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原5%以 |
法定代表人:顾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林永春 会计机构负责人:唐瑾睿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