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津贴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津贴管理制度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依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为客观反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切实激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保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确保公司规范高效运行,公司给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一定数额的津贴。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包括:
(一)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二)公司监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津贴标准及支付方式第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水平综合考虑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任务、责任等因素,同时参照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
公司设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津贴标准如下:
(一)董事和独立董事津贴为人民币10.8万元/年(税前);
(二)监事津贴为人民币6 万元/年(税前);
(三)高级管理人员津贴为人民币7.2万元/年(税前)。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职务的,仅发放最高额的一项津贴。
第五条 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获得津贴外,仍按公司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考核发放薪酬。公司董事长的薪酬可按总经理实际薪酬的 120%发放。
第七条 在任期期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因作出违规、违法的决议,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而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谴责或经济处罚,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负责承担。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勤勉诚信的原则,履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违反公司章程及制度,不得无故缺席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应出席的有关会议,努力提高公司的经营水平和治理水平,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九条 任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原因辞职或非本人原因发生变动的,则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该津贴数额。
第十条 本制度中所提及的津贴总额中不包括董事、监事履行职责、聘请咨询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的费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参加会议期间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公司实报实销,进入公司成本。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