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关于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查股网  2024-11-09  ST八菱(002592)公司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2023年10月13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同意实施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28日和2023年10月14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鉴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将于2024年11月10日届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情况和锁定期

2023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11月9日非交易过户至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过户股份数量为1,014.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1日披露的《关于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暨回购股份处理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即自2023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0日止。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的后续安排

根据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指标,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以公司2023年、2024年、2025年三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200.00万元、6,800.00万元、7,500.00万元作为考核标准,以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条件。

锁定期届满后,将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标的股票,并依据归属考核期内的考核结果,分三期将对应的标的权益归属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各持有人,每期可归属比例分别为50%、40%、10%,实际归属比例将根据每期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确定。若各期业绩考核指标提前完成,持有人实际可归属权益比例可以根据业绩完成情况提前分配。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

一、二期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议案》,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业绩考核指标达成并提前完成了第二期业绩考核指标,该部分股票将于锁定期届满后解禁。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买卖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变更和终止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享有表决权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享有表决权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如涉业绩考核指标的变更调整须同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存续期满后,如持有人会议未作出有效的延长存续期的决议,则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锁定期结束且各考核期届满后,当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五、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