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禾实业: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是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和投资者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优秀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为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3、本次拟以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独立董事:邢献军、胡晓明、储敏
2023年5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