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在已获得的材料范畴内,并且在公司保证获得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发生、以及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末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末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违规对外担保和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A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未发现存在重大违规导致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方案合理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调整后的方案编制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调整后的方案编制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
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调整后的方案编制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八、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调整后的方案编制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利于推进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九、关于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系基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及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各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审议时,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十、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刘健成、李东方、蔡元庆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