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需求,能够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在过往的审计工作中,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审计实事求是,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本次拟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刘健成、李东方、蔡元庆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