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续聘的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以及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刘健成、李东方、蔡元庆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