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3-122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18日和2023年2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3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8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对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及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分别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康”)与招商银行签订的《授信协议》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苏州领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领汇”)与宁波银行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后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别 |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 被担保方 | 被担保方本次使用的担保额度 |
资产负债率≥70%的控股子公司 | 1,400,000 | 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 5,000 |
苏州领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5,000 | ||
合计 | 1,400,000 | - | 10,000 |
被担保人赛尔康及苏州领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领益科技向招商银行出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授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授信申请人: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1、主债权及担保限额
为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贵行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含等值其他币种)授信额度。
2、保证方式
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3、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4、保证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
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二)公司与宁波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债务人:苏州领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主债权及担保限额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在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大写)伍任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
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738,745.3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43.03%。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673,939.38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7,114.00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55,698.00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