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4-018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7日和2023年12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4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对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及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
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亮彩”)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康”)与工商银行在自2024年3月8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内(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签订的各类合同所形成债务提供4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领益科技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形
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合计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3、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领胜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胜城”)在2024年3月11日至2028年3月11日期间内办理各项授信业务而签订的各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30,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后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别 |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 被担保方 | 被担保方本次使用的担保额度 |
资产负债率<70%的控股子公司 | 1,500,000 | 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10,000.00 |
资产负债率≥70%的控股子公司 | 2,000,000 | 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 40,000.00 |
领胜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 30,000.00 | ||
合计 | 3,500,000 | - | 80,000.00 |
被担保人领益科技、赛尔康、领胜城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领益科技、东方亮彩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保证人(乙方):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有限公司
债务人: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1、主债权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3月8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400,000,000.00元(大写:肆亿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
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2、担保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3、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借款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1、主合同及主债权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借款金额及期限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整。借款期限自2024年3月19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若实际提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起始日期不一致的,以实际提款日为准,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日起算,借款到期日相应顺延。
3、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三)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
债务人:领胜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1、主合同
鉴于乙方为领胜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一)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二)承兑商业汇票;(三)开立信用证;(四)出具保函;(五)其他授信业务:贸易融资类业务、资金交易业务、网络供应链“e信通”、“e点通”等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24年3月11日至2028年3月11日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2、保证金额及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
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773,113.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45.04%。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679,412.04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28,342.27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63,368.00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
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4、《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