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6月)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6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和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八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并设负责人一名,且部门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并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依法审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与被审计对象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
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第二十条 审计部行使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七)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
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获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或要求;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但深交所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及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审计部和审计委员会可报请总经理批准,视其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伪证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意见或限期内未执行审计意见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或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