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监事会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发表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且均与公司或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适合成为
激励对象的人员。
(三)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9月18日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12名激励对象授予18,865万份股票期权。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