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的固定资产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有利于公司子公司更好地保障业务发展,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的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 迁 :
李 峰 :
杨 波 :
2023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