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9 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 东会表决权,在计算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并以此为 准计算股东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内 存有27,528,300 股股票,故本次股东会表决权总股数为7,343,154,022 股。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5 月20 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5 月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20 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20 日上午9:15 至5 月20 日下午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海趣路58 号1 号楼11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佶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1,525 人,代表股份总数1,309,414,8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17.83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19 名,代表股份总数 769,645,3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10.48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06 名,代表股份总数539,769,5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7.3506%。
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1,524 人,代表股份总数545,369,2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本的7.426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8 人,代表股份5,599,76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0.07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06 人,代表股份 539,769,5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7.3506%。
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 (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79,004,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6776%;反对21,33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95%;弃权9,072,86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2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14,959,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39%;反对21,337,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25%;弃权9,072,863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6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36%。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做了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5,383,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1647%;反对18,428,7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74%;弃权5,602,82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21,337,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935%;反对18,428,7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91%;弃权5,602,827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73%。
3、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在审议该提案时,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王佶先生回避表决,持有股份 764,045,593 股,不计入本提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515,722,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639%;反对20,945,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06%; 弃权8,701,66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5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15,722,2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39%;反对20,945,3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06%;弃权8,701,663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5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56%。
4、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暨确认2025 年度董事薪 酬的议案》
4.0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在审议该提案时,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王佶先生回避表决,持有股份 764,045,593 股,不计入本提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516,567,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189%;反对22,720,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60%; 弃权6,081,10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16,567,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189%;反对22,720,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60%;弃权6,081,107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9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50%。
4.02 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0,381,0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7827%;反对22,937,5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17%;弃权6,096,30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5,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16,335,4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763%;反对22,937,5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59%;弃权6,096,307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10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78%。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75,848,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4365%;反对27,659,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23%;弃权5,907,20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11,802,6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52%;反对27,659,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17%;弃权5,907,207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7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32%。
6、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7,533,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3289%;反对15,595,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11%;弃权6,285,80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23,487,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877%;反对15,595,9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97%;弃权6,285,807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8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26%。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段霏霏、金晓宇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