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岭药业: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2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就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在任独立董事刘骁悍先生、陈刚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刘骁悍先生、陈刚先生的任职经历及其签署的独立性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