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岭药业:关于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近日收到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313003850,发证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将连续三年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2023年度已按照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纳税申报及预缴,因此本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影响公司2023年度的相关财务数据。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11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