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力3: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一、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2021年8月4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破产重整案,并于2021年8月5日裁定该案由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2021年8月19日,禹城市人民法院指定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3年1月4日,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最终表决期限于2023年2月19日届满。根据表决结果,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表决通过《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司管理人于2023年6月5日向禹城市人民法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2023年7月3日,禹城市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了于2023年6月30日出具的(2021)鲁1482破1号之七《民事裁定书》。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公告编号:2023-015
一、批准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止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关于重整计划的执行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重整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四、公司股票继续暂停转让
由于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司股票将继续暂停转让,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适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转让。
五、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鉴于该等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破1号之七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