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力3:重整计划(草案)变更版

查股网  2026-06-18  龙力退(002604)公司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变更版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目录

释义 ...... 1

前言 ...... 4

摘要 ...... 6

第一部分 龙力生物基本情况 ...... 9

一、 基本情况 ...... 9

(一)公司概况 ...... 9

(二)股权情况 ...... 9

二、重整受理及第一、二次债权人会议情况 ...... 10

三、重整审计与评估情况 ...... 10

四、负债情况 ...... 11

(一)债权申报与调查情况 ...... 11

(二)债权审查情况 ...... 11

(三)职工债权调查与公示 ...... 12

(四)预计债权 ...... 13

五、偿债能力分析 ...... 13

第二部分 重整投资人情况 ...... 15

第三部分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17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 17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 17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 17

(一)缩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 17

(二)转增股票的用途 ...... 17

第四部分 资产处置方案 ...... 19

一、拟处置资产范围 ...... 19

二、资产处置方式及处置所得分配 ...... 20

第五部分 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 21

一、债权分类及确认情况 ...... 21

(一) 有财产担保债权 ...... 21

(二) 职工债权 ...... 21

(三) 税款债权 ...... 21

(四) 普通债权 ...... 21

(五) 劣后债权 ...... 22

二、债权调整、清偿方案 ...... 22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 22

(二)职工债权 ...... 23

(三)税款债权 ...... 23

(四)普通债权 ...... 23

(五)劣后债权 ...... 23

(六) 预计债权 ...... 23

(七)债权人对其他连带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追偿 ...... 24

第六部分 重整后经营方案 ...... 25

一、总体定位和发展目标 ...... 25

(一)发展定位 ...... 25

(二)发展目标 ...... 25

二、经营管理举措 ...... 25

(一)确定公司管理策略 ...... 25

(二)恢复和加强信用、信誉,树立企业新形象 ...... 26

(三)搭建新的组织架构,招揽各岗位人才 ...... 26

(四)全面梳理完善管理制度 ...... 26

(五)加强生产管理,科学系统进行技术工艺提升 ...... 26

(六)拓展销售渠道,AI赋能销售新模式 ...... 26

(七)研发方面既要重视基础研发又要重视应用研发 ...... 27

第七部分 重整计划变更的批准 ...... 29

一、重整计划的批准 ...... 29

二、重整计划的效力 ...... 29

第八部分 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 ...... 30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 ...... 30

(一)执行主体 ...... 30

(二)执行期限 ...... 30

(三)执行完毕标准 ...... 30

(四)不能执行的后果 ...... 31

(五)偿债资金和股票的预留、提存与分配 ...... 31

(六)债权受偿账户信息的提供 ...... 32

(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支付 ...... 33

(八) 转让债权的清偿 ...... 33

(九) 关于重整投资资金到位后的股权变更 ...... 34

二、重整计划的监督 ...... 34

(一)重整计划监督主体 ...... 34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 34

(三)监督职责的终止 ...... 35

第九部分 其他事项 ...... 36

一、对特定财产限制措施的解除 ...... 36

(一)对债务人股权质押/查封手续的解除 ...... 36

(二)对债务人财产查封/冻结/抵押/质押措施的解除 ...... 36

(三)融资租赁登记的解除 ...... 37

二、对尚欠龙力生物发票的给付 ...... 37

三、待剥离资产的过户 ...... 37

四、债务人信用等级的恢复 ...... 38

五、重整计划的解释 ...... 38

释义

除非本重整计划(草案)变更版另有明确所指,下列名词的含义为:

《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破产审判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3月4日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税款滞纳金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6月2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税收征管若干事项》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月12日印发的《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3月7日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禹城法院”或“法院”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重整受理日2021年8月4日
管理人禹城法院依法指定的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管理人
“龙力公司”或“龙力生物”或“债务人”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公告》管理人于2021年9月17日发布的《关于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投资人”或“重整投资人”或“新联合投资人”指山东土地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德州高新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联合投资人
债权人依法对龙力生物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原重整计划禹城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
“本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龙力生物《重整计划(草案)》变更版
出资人截至2022年12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龙力生物股东
股东龙力生物股东
股转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有财产担保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融资租赁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职工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但不包含滞纳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
税款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税款形成的债权,不包含重整受理日前因欠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
普通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劣后债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指出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暂缓确认债权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债权生效条件未成就、涉诉未决、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等原因导致管理人尚无法出具审查意见的债权,以及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意见提出异议且相应诉讼结果尚未确认的债权
预计债权

暂缓确认债权及根据债务人账簿记载并由债务人确认真实存在但未在重整期间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的受法律保护的债

权或经管理人判断可能存在的其他债权

破产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共益债务,含重整期间龙力生物因持续经营而产生的所有债务
债权类资产截至2021年8月4日,龙力生物账面记载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及应收票据等,以及任何与该等未支付的款项相关的应计财务费用
股权类资产截至2021年8月4日,龙力生物账面记载的对外股权投资
重整投资范围外资产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范围之外全部龙力生物资产的总称
审计机构为龙力生物提供审计服务的青岛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
《审计报告》青岛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所出具的资产清查审计报告
评估机构为龙力生物提供评估服务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报告》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分别为“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4497号”、“中企华评报字(2022)第4498号”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重整投资协议》指管理人、龙力生物与山东土地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德州高新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重整投资对价投资人参与龙力生物破产重整,为取得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龙力生物总股本76%的股份所需支付的全部对价
基准日即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龙力生物《重整计划(草案)》变更版之日及《重整投资协议》确定的交易基准日
交割日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变更版后,龙力生物相应转增的股票登记至债权人、投资人名下之日
过渡期基准日至交割日的期间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申报、审查确认表》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
自然日

前言龙力生物作为低聚木糖细分龙头,以“玉米全株产业链”为发展方向,全系益生元系列产品覆盖低聚木糖、木糖醇、低聚异麦芽糖、低聚果糖、L-阿拉伯糖、低聚半乳糖等。“龙力”品牌是“中国驰名商标”“山东名牌产品”,龙力生物建立了以箭牌、卡夫、中粮、中石化等为代表的世界500强国际销售体系,并与蒙牛、无限极、修正、云南白药、日本三井集团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客户关系,形成了高端的市场渠道和销售网络。龙力生物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副理事长单位,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80余项,其中发明专利70余项,先后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3项、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2项、教育部科技进步奖二等奖2项、中国粮油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山东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1项等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30余项,是行业内唯一一家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5项大奖的生物企业。龙力生物与山东大学、江南大学等20余家国内外各大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了完善稳固的“产学研”合作关系,自有实验室面积5000余平方米,拥有先进设备240台/套、科研人才队伍完备,拥有国家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等九大国家和省级研发平台,致力于玉米全株产业研发。龙力生物拥有国内外产能最大、自动化程度最高的低聚木糖生产线,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车间,是真正具有自主核心技术、具有市场主导地位核心产品、具有产业链影响力的科技型民营企业。2023年6月30日,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了原重整计划草案,公司随之转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原投资人中金达信资产管理(青岛)有限公司派驻经营团队执行重整计划并积极配合监管要求,为稳定企业经营作出了实质性贡献。然而,受宏观经济下行、后疫情时代市场波动及相关资产交

割等客观因素影响,原投资前提条件未成就,原约定投资及偿债方案未能如期执行。为避免龙力生物被宣告破产清算,切实保障各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经府院联动机制协调,具备深厚产业背景与资源整合能力的山东土地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德州高新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新联合投资人提出了投资方案,据此制定本《重整计划(草案)》变更版。

摘要本重整计划围绕实现债权人核心利益、恢复并巩固龙力生物低聚木糖细分龙头市场地位为目标制作,旨在通过龙力生物重整成功实现债权人核心利益,使龙力生物脱困重生。考虑到本重整计划内容相对复杂,为便于各位债权人快速、全面了解本重整计划,现将本重整计划核心要点归纳如下:

1.重整模式

龙力生物采取存续式重整方式,保留原企业法人资格,投资人在原主体框架内注入资金、调整股权、清偿债务,以此恢复经营能力。投资人投资2.8亿元取得龙力生物重整后76%的股权。投资人投入资金作为偿债资金,用于有财产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清偿。

对运营价值不高、盈利性和成长性不足的应收款类资产、股权类资产,老厂区土地房产、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及机器设备等资产,不纳入本次重整投资范围,该等资产分别剥离处置并根据处置情况追加分配或实施以资抵债,其中老厂区土地房产、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将以不低于评估清算值1.58亿元实现处置。处置所得将在扣除必要费用后用于分配。

2.假定清算条件下普通债权清偿率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如龙力生物破产清算,则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0。实际清偿资金将随龙力生物资产拍卖次数增加而减少,即每次拍卖流拍后都将以上一轮拍卖起拍价的80.00%进行下一轮拍卖。即便最终龙力生物资产以评估清算价值为拍卖起拍价成交,变现款项也不足以支付费用及全部优先债权,普通债权清偿率将为0。而通过本次重整,有望保留龙力生物的经营资源和市场价值,并提升普通债权的整体清偿率。

3.出资人权益调整

以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每3股缩为1股,缩股后,按照每10股转增92.12股的比例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股本1,841,053,211.74股,总股本扩大至2,040,907,012.41股。经资本公积金转增后,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由新联合投资人受让其中1,551,089,329.43股,占转增后龙力生物总股本的76%;重整投资范围内新厂区资产涉及的优先权人受让81,636,280.50股,占转增后龙力生物总股本的4%;其余208,327,601.81股转增股票用于普通债权的分配。各方最终取得的股票数量以股转系统实际转增股数为准(若出现小数位,则采取去尾取整方式,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右侧的数字)。

4.有财产担保债权

对重整投资范围内的财产享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含融资租赁拟制优先债权)按照对应担保财产的评估清算价值采取“现金+股票”的清偿方式,其中现金清偿46%。

对重整投资范围外的财产享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含融资租赁拟制优先债权),在特定财产实现处置后依法予以清偿。

5.职工债权、税款债权

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6.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采取“现金+股票”的清偿方式,其中现金清偿1.38%,未现金清偿部分,以龙力生物转增的208,327,601.81股股票抵偿,每100.00元债权可分得约2.73股龙力生物股票。

7.预计债权

根据公司账簿记载、公司说明及管理人掌握的情况,龙力生物预计债权金额为1,942,557,720.35元

(含因股民索赔诉讼预计债权16.8亿元),对于未申报及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普通债权,管理人将参照本重整计划之规定予以提存。另

截至2022年11月30日

外,因职工安置新产生的费用不占用本次的偿债资源,由联合投资人安排兜底解决。

8.劣后债权

劣后债权,不再清偿。

9.债权人对其他连带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追偿权不受本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一部分 龙力生物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龙力生物设立于2001年6月,设立时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6月,龙力生物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1年7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时股票简称“龙力生物”,股票代码“002604”。2020年7月15日,因净资产、净利润指标未达标准,龙力生物被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同年11月27日,龙力生物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现股票简称“龙力3”、股票代码“400083”。2022年5月18日,因司法重整中正在开展的相关工作及后续安排为影响公司股票转让的重大事件,龙力生物股票暂停交易。龙力生物于2001年6月12日在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29258057H,住所地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少博,注册资金59,956.1402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营业期限自2001年6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氢气400Nm3/h、纤维乙醇50,000吨/年、二氧化碳30,000吨/年生产与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不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乙醇[浓度75%](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的生产与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与销售;木质素的生产与销售;消毒剂(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与销售;粮食、玉米芯的收购加工销售;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质检技术、节能技术、农业技术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情况

截至2022年5月18日,龙力生物股票停牌时股东有30,299名,前十名股东合计持股229,366,794股,占总股本的38.25%。其中,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程

少博持有的72,607,619股已质押,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99.99%,72,613,935股已被冻结,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100%。

二、重整受理及第一、二次债权人会议情况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4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对龙力生物的重整申请,并于2021年8月5日裁定本案由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2021年8月19日,禹城市人民法院指定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并于2021年8月27日准许龙力生物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021年10月12日,龙力生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由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进行了核查;审议选任了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了《龙力生物财产管理方案》。依据方案,《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办法(试行)》《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事项清单》作为管理人、债务人权责划分依据及监督工作依据,由管理人通过重整线上监督系统监督龙力生物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由管理人聘用安保人员与龙力生物同班共岗、互相监督,由管理人与龙力生物联动招募投资人并制作原《重整计划(草案)》。2023年1月3日,龙力生物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对原《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2023年6月30日法院裁定批准了龙力生物原《重整计划》。

三、重整审计与评估情况

为重整审计、评估需要,龙力生物于2021年1月通过公开遴选审计、评估机构,聘用了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审计机构、聘用了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评估机构。在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延续了前期两机构的审计、评估工作结果,并对债务人截至重整受理日的资产、债务状况及资产价值进行审计、评估。

截至2021年8月4日,经审计的龙力生物账面总资产为62,803.91万元,

资产评估的清算价值为47,639.73万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龙力生物年报披露的账面总资产为44,015.33万元。

四、负债情况

(一)债权申报与调查情况

截至2022年11月30日,共有224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78.64亿元债权,申报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申报债权性质申报债权金额
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2,600,043,316.72
拟制优先(融资租赁)债权221,111,031.00
小计2,821,154,347.72
税款债权39,486,277.58
普通债权5,003,485,738.30
合计7,864,126,363.60

需要说明的是,有4户债权人同时申报了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

(二)债权审查情况

1.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前已经提请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

已申报债权中,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无异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时管理人已申请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3,050,615,004.52元。其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金额823,585,543.55元,普通债权金额2,125,751,645.39元,劣后债权金额101,277,815.58元。

单位:元

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债权性质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债权金额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823,585,543.55
普通债权2,125,751,645.39
劣后债权101,277,815.58
合 计3,050,615,004.52

2.提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

已申报债权中,经管理人审查确认、提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会后提请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3,338,185,092.29元。其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金额776,132,589.64 元,拟制优先(融资租赁)债权金额211,380,135.80元,税款债权金额30,510,737.91元,普通债权金额2,175,476,593.09元,劣后债权金额144,685,035.85元。审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性质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金额
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776,132,589.64
拟制优先(融资租赁)债权211,380,135.80
小计987,512,725.44
税款债权30,510,737.91
普通债权2,175,476,593.09
劣后债权144,685,035.85
合计3,338,185,092.29

前述债权的金额及性质最终以经债权人会议核查且由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结果为准。

(三)职工债权调查与公示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债权包括欠付职工的工资、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及公积金,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管理人基于相关部门调取及龙力生物提报的资料复核龙力生物职工债权数据,经调查,已公示职工债权为44,340,323.61元,主要为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医药费等。职工债权涉及人员范围约1200余人,已签字确认职工债权的人员880余人,管理人已进行第一批次、第二批次、第三批次职工债权公示。

(四)预计债权

龙力生物预计债权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根据公司账簿记载、公司说明及管理人掌握的情况,未依法向管理人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尚有约1.99亿元。

2.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鲁01民初13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管理人参考同类案件,预估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约16.8亿元。

3.预计的因职工安置新产生的费用不占用本次偿债资金,由联合投资人安排兜底解决。

五、偿债能力分析

为测算破产清算状态下龙力生物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情况,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偿债能力分析。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如龙力生物破产清算,假定其财产均能按照评估值变现,在扣除变现所需必要费用(如税、费等)后,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如下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其他财产的变现所得在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后,剩余财产用于清偿普通债权。普通债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已申请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无法就担保财产价值优先获偿而依法转入普通债权部分、未申报的预计普通债权。在前述清偿顺位下,龙力生物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率为零,具体测算如下:

序号类别清偿测算(万元)
1总资产价值47,639.73
2减:优先债权金额27,631.29
3减: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8,487.12
4减:职工债权及预计职工安置费用10,771.08
5减:税款债权3,051.07
6剩余可向普通债权人清偿的资产总额-2,300.83
序号类别清偿测算(万元)
7需偿付普通债权总金额771,520.09
8普通债权清偿率0%

结合实践经验以及龙力生物资产特征、抵质押权利负担与资产实际情况来看,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资产较《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预估情况更不乐观。因此,管理人倾向于认为,龙力生物实际破产清算状态下资产的变现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一旦龙力生物破产清算,能够清偿的资产价值将比《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所预估的更低。造成该结果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龙力生物主要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厂房等不动产,宗地面积较大、厂房具有专用性,较难分割处置。如破产清算,在经济下行、目前市场投资需求不足、比照法拍成交难的状况下,该部分资产将被迫快速变现,价值出现折扣且产生巨额交易税费,减少可偿债资金。且破产清算程序处置耗时极为漫长,不确定性增加,并将产生其他维护和处置费用。

2.龙力生物设备主要为专用设备且已使用多年,基本市场流通性较差,部分设备设定了抵押或办理了融资租赁。根据龙力生物提供的经营状况,部分设备虽在重整期间经营使用,但开工率仅约50%。若龙力生物破产清算,该类资产直接失去生产功能,被迫拆分、进行快速变现,价值会大打折扣,甚至存在直接报废处理的可能。

3.在破产清算状态下,龙力生物一般停止经营,离岗离职职工人数众多,较重整程序需支付巨额经济补偿金并可能需要承担其他潜在的职工安置费用。

第二部分 重整投资人情况

2023年6月30日,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了原重整计划草案,公司随之转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原投资人中金达信资产管理(青岛)有限公司派驻经营团队执行重整计划并积极配合监管要求,为稳定企业经营作出了实质性贡献。然而,受宏观经济下行、后疫情时代市场波动及相关资产交割等客观因素影响,原投资前提条件未成就,原约定投资及偿债方案未能如期执行。为避免龙力生物被宣告破产清算,切实保障各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经府院联动机制协调,具备深厚产业背景与资源整合能力的山东土地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德州高新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新联合投资人提出了投资方案,共同投资2.8亿元参与支持龙力生物重整。

一、山东土地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介

山东土地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地资本”)成立于2018年5月,是省属企业山东省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土地集团”)全资子公司,业务聚焦基金管理、股权投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供应链等业务板块,通过资本、资金的引领支持,深耕“战新产业”链条,构建投融资一体化服务新格局,形成聚焦主业、融合多元的投资模式,赋能实体经济发展。

土地资本作为主要投资方,在资本运作和产业投资方面具有雄厚实力,是省属重点国有企业,其母公司山东土地集团是山东省政府2015年批复成立的省管功能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获评“山东省优秀企业”等多项荣誉称号,连续四年获评“山东社会责任企业”,境内主体评级为AAA级,国际评级为惠誉A-。自去年开始集团主营主业开始转型,将合成生物产业做为下一步发展重点之一,目前已开始在日照、新疆伊犁等地布局生物产业。禹城作为中国功能糖城,功能糖产品涉及60多个品种,总体产能130万吨,国内市场占有率70%以上,国际市场占有率35%左右,是目前全国集聚程度最高、规模最大、品种最多、市场占有

率最高、品牌知名度最好的功能糖制造基地。重整后,通过资金赋能、基金投资产业链赋能、市场信用赋能以及相关产业资源的注入,有利于整合优势资源,推进功能糖企业及大健康功能产业集群发展,打造高端制造业新城,有效助力龙力生物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德州高新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介

德州高新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德州高新投”)成立于2010年6月,注册资本2亿元,是经禹城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市属重要骨干企业。为加快德州高新区改革,提升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能力,按照国家级高新区改革要求,积极推行“管委会+公司”运营模式,2021年4月,市委配齐德州高新投领导班子,正式开始运营。公司主要负责德州国家高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运营、资产管理、物业租赁、招商引资,以及以产业布局为基础,以金融服务为手段,引导、孵化高新区的中小企业。

德州高新投现有公司28家,目前有十大运营板块:高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人力资源、殡葬服务、保安服务、不动产交易、高新能源、体育产业、育兴服装、鑫隆贸易、国有物业等。

第三部分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根据《审计报告》所载,龙力生物出资人权益为-55.66亿元,资产负债率近900%,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如果龙力生物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将无剩余资产向出资人分配,原有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龙力生物,避免其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本重整计划将对龙力生物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出资人指截至2022年12月28日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龙力生物的全体股东。

2022年12月28日至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因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出资人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承继人及/或受让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一)缩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龙力生物总股本为599,561,402股,可用于转增的资本公积金为1,841,180,496.73元。以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每3股缩为1股,总股本缩减至199,853,800.67股。缩股后,按照每10股转增92.12股的比例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股本1,841,053,211.74股,总股本扩大至2,040,907,012.41股。

各方最终取得的股票数量以股转系统实际转增股数为准(若出现小数位,则采取去尾取整方式,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右侧的数字)。

(二)转增股票的用途

上述龙力生物转增所得的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而是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部分由投资人有偿受让,部分向债权人进行分配以抵偿债务及重整计划特

别约定事项使用。

1.引入重整投资人

新联合投资人将通过支付2.8亿元现金对价的方式,受让龙力生物以资本公积金转增形成的股票,最终取得重整后龙力生物总股本的76%(预计为1,551,089,329.43股。转增后的股票,最终数量以股转系统实际转增数为准)。投资人支付的2.8亿元重整投资对价将作为偿债资金,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

2.清偿债务

转增后龙力生物总股本的4%(即81,636,280.50股),将专项用于清偿重整投资范围内新厂区资产涉及的优先权人;其余208,327,601.81股转增股票用于普通债权的分配。

第四部分 资产处置方案

一、拟处置资产范围

经重整投资人确认,拟在本次重整过程中对龙力生物进行资产结构优化,以提高龙力生物重整后盈利能力,进而保护债权人利益。故对于属于龙力生物部分运营价值不高、盈利性和成长性不足或是需要较长时间进行处置的老厂区土地房产、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及部分机器设备等资产,不纳入本次重整投资范围,该等资产将分别剥离处置并根据处置情况追加分配或实施以资抵债:

部分不动产 龙力生物名下国有土地使用证为禹国用(2010)第0034号、禹国用(2010)第0037号;不动产权证书鲁(2017)禹城市不动产权第0001193号、鲁(2017)禹城市不动产权第0001194号、鲁(2017)禹城市不动产权第0001195号所属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不属于本次重整投资范围内资产,该部分资产由管理人实施依法处置或以资抵债。废弃设备 该部分资产主要为龙力生物已长期停产木糖醇生产线、燃料乙醇等生产线设备,该等产品非龙力生物未来主营业务且因长期停产,恢复启用成本高,将作为低效资产由管理人单独处置。

部分债权类资产 该部分资产中部分相对方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人员下落不明,无法取得有效联系,债权长期挂账已过诉讼时效且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证据,资产实际回收可能性较小。

股权类资产 龙力生物主要参股或控股子公司未实际运营或已停止运营,部分仍在运营的子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整体处于资不抵债或接近资不抵债状态,已具备破产条件或清算条件。有必要经本次重整程序予以清理和剥离,避免重整后的企业因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产生亏损而引起不必要的股价波动,进而损害转股后债权人及重整投资人的利益。

二、资产处置方式及处置所得分配

重整投资范围外资产根据资产类别分别处置,具体如下:

对于不动产类资产,管理人将以最快处置、税费最低为原则择优选择处置方式,参考评估清算值实施处置或剥离至资产处置平台。对于债权类资产,管理人将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首次拍卖起拍价为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清算价,每次拍卖降价20%,直至拍卖成交;若经三次拍卖仍流拍的,管理人可通过协议转让、继续追收、委托清收等其他方式对该债权类资产进行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对于债权类资产的变现款项单独计收管理人报酬。对于股权类资产,管理人将继续单独清理,参考评估清算值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实施处置。如股权类资产设定质押的,质押权人就股权对应变价款优先受偿。截至目前,管理人已按原重整计划对龙力生物老厂区设备类资产处置完毕。以上资产的处置所得将在扣除必要费用后,作为偿债资金,依法分配。

第五部分 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案债权申报及核查的实际情况,龙力生物债权将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四类,其中融资租赁类债权比照有财产担保债权分类、受偿。同时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管理人将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依法作为劣后债权。

一、债权分类及确认情况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1,811,098,268.99元,涉及12户债权人。包括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已申请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823,585,543.55元;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人异议调整后,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会后提请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987,512,725.44元。针对不同类型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金额如下:

单位:元

债权类型管理人确认金额优先受偿金额转入普通债权金额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1,599,718,133.19257,522,161.081,342,195,972.11
拟制优先(融资租赁)债权211,380,135.8018,790,718.50192,589,417.30
合计1,811,098,268.99276,312,879.581,534,785,389.41

(二)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总额为44,340,323.61元,涉及约1200名职工,具体以职工债权公示与确认为准。

(三)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总额30,510,737.91元。

(四)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总额为6,091,976,479.32元(包含优先债权未受偿转入普通部分),涉及163户债权人。包括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前申请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

债权2,125,751,645.39元,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核查及会后提请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2,175,476,593.09元。

(五)劣后债权

另外,劣后债权总额为245,962,851.43元,涉及40户债权人。包括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前已申请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劣后债权101,277,815.58元;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核查及会后提请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劣后债权144,685,035.85元。

二、债权调整、清偿方案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1.有财产担保债权

对重整投资范围内的财产享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含融资租赁拟制优先债权)按照对应担保财产的评估清算价值(优先债权金额小于担保财产评估清算值的按照优先债权金额)采取“现金+股票”的清偿方式,其中现金清偿46%,其余用转增后龙力生物总股本4%(即81,636,280.50股)的股票,按照债权占比向优先权人分配。

对重整投资范围外的财产享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含融资租赁拟制优先债权),在特定财产实现处置后依法予以清偿。

未获得优先受偿的优先债权转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受偿方案受偿。

2.特别说明

因个别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担保财产范围、担保物权与融资租赁物所有权多重竞合时,同一特定财产之上的担保的权利有无及归属、优先清偿顺位以登记在先为原则。如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权利人、权利顺位、优先受偿金额与转为普通债权的金额等持有异议的,最终以生效裁判为准。但是,债权人已经对前述担保财产等特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物范围无异议的,将按照已经确定的评估清算价值进行调整、受偿、提存或预留。

(二)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自《重整计划(草案)》变更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现金形式予以全额清偿。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产生的滞纳金,作为劣后债权。

(三)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自《重整计划(草案)》变更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现金形式全额清偿。

(四)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采取“现金+股票”的清偿方式,其中现金清偿1.38%,未现金清偿部分,以龙力生物转增的208,327,601.81股股票抵偿,每100.00元债权可分得约2.73股龙力生物股票。

普通债权人最终取得的股票数量以股转系统实际转增股数为准(若出现小数位,则采取去尾取整方式,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右侧的数字)。

(五)劣后债权

对于龙力生物可能涉及的行政罚款、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刑事罚金及各类滞纳金等劣后债权,不再清偿。

(六)预计债权

根据公司账簿记载、公司说明及管理人掌握的情况,龙力生物预计债权金额为1,942,557,720.35元(含因股民索赔诉讼预计债权16.8亿元),对于未申报及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普通债权,管理人将参照本重整计划之规定予以提存。另外,因职工安置新产生的费用不占用本次的偿债资源,由联合投资人安排兜底解决。

(七)债权人对其他连带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追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六部分 重整后经营方案当龙力生物按重整流程完成重整后,进入了重整后的正常生产经营。龙力生物珍惜来之不易的重整机会,将在现有业务基础上,加强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和利用各方资源,巩固和发展功能糖行业细分领域的优势,努力寻求和探索新的销售渠道和模式开拓市场,研究国际、国内大健康行业发展趋势和科技发展方向,提升生物智造领域的技术水平。迅速调整转入正常状态争取公司在蓬勃发展的大健康行业中做稳、做大。

一、总体定位和发展目标

(一)发展定位

龙力生物将在功能糖细分领域做细、做深、开发全系列益生元产品和应用领域,为市场提供定制式服务,深入了解药食同源新业态的发展,研究益生元与药食同源相融合的途径。公司有针对性地进行产品自主创新,科学系统设计好品牌运营,以原材料和终端产品同步发展扩大市场份额,为大健康行业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解决和服务方案,努力打造益生元综合服务商。

(二)发展目标

加强自主技术研发,持续深化项目开发、储备,打造功能糖全系益生元产业一体化运作服务开发的业务模式;整合龙力生物多年产学研合作体系下的成果资源,充分释放、挖掘多元产能规模,巩固在行业中的领先地位;不断创新技术、完善经营管理体系,提升品牌形象。

二、经营管理举措

(一)确定公司管理策略

1.全员营销策略;2.全力开发新产品策略;3.彻底控制成本策略;4.保持和提高生产效率策略;5.构建良好的内外关系策略。

(二)恢复和加强信用、信誉,树立企业新形象

借重整成功的东风,加强宣传力度,从不同角度、不同维度、多方向、多媒体持续进行宣传和报道;短时间内让市场知晓新龙力以新姿态、新形象、新面貌回归市场。

(三)搭建新的组织架构,招揽各岗位人才

随着生产经营工作的全面恢复,建设适应新环境、新局面的人才队伍成为当务之急,生产、销售研发及技术人才的引进、储备及激励机制将全面展开,为企业经营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龙力生物一线员工具备行业经验,业务操作熟练,龙力生物尽快恢复产能有保障。公司会根据新董事会批准的新的组织架构定部门、定岗位,根据岗位定人员。

(四)全面梳理完善管理制度

全面梳理和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公司的管理制度要与新情况、新形势相适应,好的制度只有得到有效执行才能起到好的效果,公司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制度的有效执行。

(五)加强生产管理,科学系统进行技术工艺提升

全面理顺生产中心所有设备仪器,主要设备的老旧程度、先进程度,充分了解市场上最先进的设备差距,对效率提升、成本降低影响有多大。

全面梳理车间整个工艺流程,充分厘清工艺流程各个环节,研究工艺技术改造,通过技改达到提高质量、降本增效的效果。

(六)拓展销售渠道,AI赋能销售新模式

在稳定现有销售的基础上,完善营销手段,丰富营销方案,细化客户服务系统,通过各种渠道融入国际市场供应链;同时应跳出传统的B2B原料供应模式,与客户共同探讨产品创新路径,从卖产品转到卖“技术+服务+解决方案”专业化、

综合化上来;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倾注力量开发欧洲、中东、南美市场。终端品要以公司生产的低聚木糖为基础结合药食同源理念打造系列功能性食品;在充分利用好现有销售渠道和传统电商平台基础上,充分学习和利用AI技术,通过开放的AI大模型建设自己独有的商业模式销售AI模型,打造公司品牌IP,建设公司的私域经济;实现原料销售与终端品销售在品牌和渠道发展相互支撑、相互促进,使企业走上快速发展轨道。

(七)研发方面既要重视基础研发又要重视应用研发

要充分了解国际、国内功能糖和大健康产品的新方向、新趋势、新思路,结合龙力生物本身优势和条件,针对功能糖产业推陈出新,围绕低聚木糖开发系列衍生产品,延伸产业链条,加速产品和技术的更新换代,保持行业内一定的领先优势。研发要与时俱进,摸准时代脉搏提高研发实力,与市场形势相结合要走到市场上去,与市场和客户紧密沟通,以研发和技术服务市场、服务客户,与客户一道开发新品、解决问题。

三、经营预期

重整成功后的第一年处在全面接收阶段,需要解决处理的不可确定的事情较多,公司全面步入正轨需要一定的时间,鉴于这些原因,以2025年度营业收入7000万元为基础,第一年在保障7000万元营业收入基础上努力争取更高收益。第二年预计全年可实现销售收入1.5亿元,利润2500万元。第三年预计全年可实现销售收入2亿元,利润4000万元。

四、资本结构优化及后续缩股安排

待本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龙力生物生产经营步入正常轨道后,为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每股收益及资产净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公司将根据届时的经营业绩、资本市场环境及法律法规要求,适时研究并实施缩股减资方案。该方

案将旨在通过合理压缩总股本规模,实现股权结构的精简化与价值回归。若决定实施缩股减资方案,具体的缩股比例及实施时间,将由重整后的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建议,并严格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持续改善财务报表质量,为全体股东创造长期的投资回报与增值空间。

第七部分 重整计划变更的批准

一、重整计划的批准

1.参加表决的债权人各表决组均通过本重整计划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将申请人民法院批准本重整计划。

2.部分表决组未通过本重整计划,并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将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作出裁定意见。

二、重整计划的效力

本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债务人、股东、全体债权人、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等各利益相关方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规定的各利益相关方权利和/或义务,其效力及于该方权利和/或义务的承继方及/或受让方。

第八部分 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故龙力生物为本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重整投资人、债权人等相关主体应按照重整计划规定与债务人配合执行重整计划,维护债权人等相关方合法权益。

(二)执行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三个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如因客观原因,致使重整计划相关事项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债务人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禹城市人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禹城市人民法院批准的延长执行期限执行。

(三)执行完毕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投资人按照重整计划约定的投资款全额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取得龙力生物对应的股份;

2.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已经支付或提存完毕,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另行达成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清偿安排;

3.按照本重整计划应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及抵债股票已经分配或提存完毕(或达到可以提存的条件),其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执行重整计划的债权清偿另行达成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亦视为债权人已按重整计划规定获得清偿;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管理人或龙力生物将申请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

(四)不能执行的后果

如重整投资人未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以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支付重整投资款项,逾期时间在三十日之内(含三十日),重整投资人应当按照未支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向管理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如逾期时间超过三十日的,则视为重整投资人根本违约,管理人有权解除《重整投资协议》,并要求重整投资人返还已经获得的龙力生物股票。同时,重整投资人已经支付的款项作为惩罚性违约金全部不予退还。前述惩罚性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龙力生物及债权人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的,龙力生物及管理人有权向重整投资人继续追偿。非因重整投资人过错导致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禹城市人民法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应自前述情况发生起七日之内全额退还重整投资人已经支付的重整投资对价(含重整投资保证金)。如重整投资对价已按本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的,则未返还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款的本金及利息,在债务人后续破产清算程序中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五)偿债资金和股票的预留、提存与分配

在债权申报期内已申报但暂未获得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及迟延领受分配的债权人,管理人将其有权受领的分配额和股票予以预留或提存保管,自分配条件成就且相关债权人提出清偿请求时,参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条件向其进行分配。

预留、提存分配额和股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预留、提存债权人承担;债权人未及时受领的,预留、提存分配额和股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用于弥补投资人损失(如有)、债务人日常经营激励、补充债务人流动资金等。

对于预计债权的债权人或迟延领受分配的债权人,管理人为其预留、提存的分配资金和股票在预留、提存期内不予计息。预留、提存资金和股票相应分配条件成就时,被预留、提存债权人可向管理人提出分配请求,因预留、提存发生的相关费

用由被预留、提存债权人承担。在预留、提存期间,所预留、提存的股票价格发生波动的,不影响预计债权的债权人或迟延领受分配的债权人所应得股票的股数。

(六)债权受偿账户信息的提供

自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五日内,债权人应向管理人提供接受现金分配的银行账户信息和股票分配的证券账户信息。如债权人逾期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管理人将依据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为准。因债权人未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而影响受领分配的一切后果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或股票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账户内。债权人指令将偿债资金和股票支付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金和股票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因债权人主体身份或监管限制导致无法开立境内银行账户或证券账户的,相关债权人应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十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或股票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账户内,管理人不进行跨境汇款或跨境分配,因相关债权人未提供书面指令导致管理人无法分配偿债资金和股票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若债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开立证券账户且无法指定受领证券账户的,相关债权人应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十五日内按照管理人要求的格式向管理人申请由管理人代为保管其受偿股票,并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三年内予以处置。处置所得款向相应债权人分配即视为债权人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同类债权获得清偿。但债权人应承担管理人代为保管的必要费用与报酬。如相关债权人希望提前予以处置,则应书面向管理人提交申请,或在申请管理人代为保管时一并予以说明。

(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支付

在重整期间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发生的案件受理费、管理人聘请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转增股票登记及股票过户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等各项破产费用,及因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税费、为继续营业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等各项共益债务,由龙力生物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随时清偿,根据实际发生数额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合同约定或重整计划执行实际情况随时支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以全部偿债资源为基数分别计收的管理人报酬,由法院最终确定后支付。对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管理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单独收取管理人报酬。

原重整计划预计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为65,970,157.65元

,在原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执行延期、投资人变化等原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金额已在原预计基础上新增,发生较大变化,最终以实际发生为准,不影响对各债权人、新投资人权益的安排实现。

(八)转让债权的清偿

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后,债权人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条件及总额受偿;债权人向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偿债资金及股票向受让人按照其受让的债权比例分配或依债权人、受让人共同确定的方案分配。若因债权转让导致受让人无法按照本重整计划受偿时,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债权人及其债权受让人承担。

截至2023年3月。

(九)关于重整投资资金到位后的股权变更

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变更版后,重整投资首批资金到位后的7日内,管理人将根据审计及清产核资情况,办理新联合投资人与债务人共管事宜。同时依据裁定配合办理对新联合投资人、债权人所对应的股权变更过户手续,必要时可申请由法院协助执行。

(十)关于企业资产的交接标准

本次新联合投资人重整投资所对应的企业资产范围,总体上与原《重整计划》中的新厂区资产范围一致。鉴于重整期间及原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相关资产存在正常的损耗与变动,本次重整投资范围内的企业资产(主要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存货、商誉、商标及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2021年8月4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报告中的资产明细表为基础,同时按本重整计划裁定批准(或交接)时的资产现状进行整体交接。

二、重整计划的监督

(一)重整计划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本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产状况。

在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内,管理人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额,参照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支付。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本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为三个月,自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若执行期限延长的,由债务人向禹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将监督期限顺延。

(三)监督职责的终止

在监督期限届满或债务人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时,管理人应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第九部分 其他事项

一、对特定财产限制措施的解除

(一)对债务人股权质押/查封手续的解除

在原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债权人即应配合债务人、管理人完成对龙力生物所持股权的质押/查封手续的解除。截至本重整计划提交之日尚未履行完毕前述义务的债权人,应当在本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五日内无条件履行完毕。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配合解除股权质押/查封手续,对重整计划执行造成阻碍,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解除原质押/查封手续;且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本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股票等予以暂缓分配,待债权人配合解除股权质押/查封手续之后再行分配。

(二)对债务人财产查封/冻结/抵押/质押措施的解除

在原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债权人即应申请并配合债务人、管理人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抵押/质押等措施,截至本重整计划提交之日尚未履行完毕前述义务的债权人,应当在本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五日内无条件履行完毕。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并配合解除查封/冻结/抵押/质押等措施,对重整计划的执行造成阻碍,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解除查封/冻结/抵押/质押等手续;若有关法院认为解除财产查封/冻结/抵押/质押等措施以债权人配合为必要条件的,债权人未予以配合,对重整计划执行造成阻碍的,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本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股票等予以暂缓分配,待债权人配合解除查封/冻结/抵押/质押手续之后再行分配。

在债务人履行完毕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义务后,有财产担保债权及担保物权消灭,债权人不再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应注销抵质押登记。未及时注销的,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消灭。

(三)融资租赁登记的解除

在原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已办理登记的融资租赁类债权人应申请并注销对债务人财产的登记措施,截至本重整计划提交之日尚未履行完毕前述义务的债权人,应当在本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五日内无条件履行完毕。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并注销对债务人财产的登记措施,对重整计划的执行造成阻碍,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注销对债务人财产的登记措施;若有关法院认为注销对债务人财产的登记措施以债权人配合为必要条件的,债权人未予以配合,对重整计划执行造成阻碍的,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本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股票等予以暂缓分配,待债权人配合申请并注销对债务人财产的登记措施之后再行分配。

在债务人履行完毕有财产担保债权清偿义务后,融资租赁债权人对融资租赁物所享有的所有权、对租金享有的优先权消灭,债权人不再就融资租赁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亦不再对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应注销融资租赁登记或财产登记。未及时注销的,不影响优先权的消灭与所有权的转移。

二、对尚欠龙力生物发票的给付

因龙力生物进入重整程序前停止向债权人付款,故部分债权人未向龙力生物开具发票,并将龙力生物欠付价款所含相应税金予以申报。鉴于此,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障龙力生物财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体现实质公平,相关债权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合同的约定,在原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起十五日内向龙力生物开具发票。截至目前逾期未开票或未足额开票的,龙力生物或管理人有权就相关债权人依据本重整计划可获得的现金、股票予以提存,待债权人开具后再行分配。该暂缓行为不视为对本重整计划中债权清偿规定的违反。

三、待剥离资产的过户

管理人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分批次向禹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出具重整投资范围外资产权属变动的法律文书。如需债权人配合的,特定债权人应在收到债务人或管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相关义务。如不予配合或拒绝配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本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股票等予以暂缓分配,待债权人履行相关义务后再行分配。

四、债务人信用等级的恢复

在法院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五日内,因申请强制执行导致债务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相关债权人应向其执行申请法院申请删除债务人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惩罚措施;若有关法官认为删除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以债权人配合为必要条件,债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如不予配合或拒绝配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本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股票等予以暂缓分配,待信用惩戒措施解除后再行向相关债权人分配。

在本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后,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调整债务人企业信贷分类,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整债务人征信记录,确保重整后龙力生物符合征信要求,合理的融资需求应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不对龙力生物再融资设定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限制。如不予配合或拒绝配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本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股票等予以暂缓分配,待债权人履行相关义务后再行分配。

五、重整计划的解释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对重整计划部分内容存在不同理解,且该理解将导致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影响时,管理人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